如果配偶壹方死亡,在確定遺產時,個人財產應區別於丈夫和妻子的***同財產。夫妻***有財產有兩個特點:壹是婚姻期間;第二個是實際獲得的或應該獲得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17條明確規定了夫妻***同財產:
(a)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收入。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其他應***同擁有的財產”。
《婚姻法》
第十壹條“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為:
壹方投資個人財產取得的收入;
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將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將要獲得的養老保險待遇,以及破產和安置補償。
根據上述規定,配偶壹方死亡時,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應視為夫妻***同財產,其中壹半應分配給他的妻子,另壹半應視為個人遺產,並根據《繼承法》的法定繼承規則分配。
《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
第39條夫妻***同財產的離婚離婚時,夫妻***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40條賠償丈夫和妻子書面同意婚姻期間獲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如果壹方在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和幫助另壹方工作方面支付了更多的義務,另壹方有權在離婚期間向另壹方要求賠償,另壹方應給予賠償。
第41條連帶債務離婚時,夫妻***同生活所產生的債務應壹起償還。***同財產不足清償時,或者財產歸雙方所有時,雙方同意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42條適當援助在離婚的情況下,如果壹方生活有困難,另壹方應給予適當的幫助,從他的個人財產,如住房。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