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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農村土地政策

2016農村土地改革聚焦三個方向2016農村土地新政

2016農村土地改革將聚焦三個方向,農村宅基地制度將全面深化。隨著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的結束,壹年壹度的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即將召開,對2016年農業農村工作做出重要部署。

鑒於農業改革中最受矚目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多位業內專家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預測,明年農村“土改”將呈現三大方向。壹是以農村土地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為代表的“三塊地”改革試點全面深入;二是以土地確權登記頒證為代表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改革將迎來壹系列部署;第三,耕地保護和補償制度將迎來頂層設計。

就在三天前,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聽取審議了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和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法規的決定(草案)。草案規定,在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內,暫時調整實施《物權法》第184條和《擔保法》第三十七條關於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允許農民住房財產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草案中明確,上述調整在2017 12 31之前試行。如果實踐證明可行,將修改完善相關法律。實踐證明不適合調整的,應當恢復相關法規。

據了解,試點地區的選擇標準是由“兩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指導小組根據國務院要求確定的。原則上選擇國土資源部牽頭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進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

在不少專家看來,這項具體工作其實是年初確定的農村“三塊地”(農村土地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的重要壹環。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李國祥認為,政府已經為土地改革制定了完整的計劃,接下來最大的問題是如何實施。“三塊地”改革試點是封閉運行。因為是新生事物,目前來看,改革的步伐可能比較慢,地方的積極性也不高,但還是要按照國家的頂層設計來推進。

李國祥表示,由於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明確了改革試點涉及的初步法律問題,因此對試點範圍內應當暫時調整的法律法規進行了相應調整。因此,2016“三塊地”改革試點應著眼於深入探索,更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拍賣,征地範圍縮小。至於宅基地,探索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和自願有償退出機制可能成為核心。這項改革將與解決農民工市民化後的住房問題聯系在壹起,這將對我國改革的全局產生長遠影響。

除了“三塊地”改革試點,2016也將成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改革的“關鍵之年”。《經濟參考報》記者了解到,隨著第二輪承包期到期,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關於落實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效政策的意見》,準備就第二輪承包到期後延長耕地的方式和新的承包期提出具體方案。同時,修訂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框架基本形成,這也將是新壹年農村工作的壹大亮點。

另外,按照之前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時間表,這項工作將在2017年完成。也就是說,繼今年全國農村土地確權頒證新增9個省份後,明年試點範圍和規模有望進壹步擴大。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陳錫文近日撰文指出,將如期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構建農民土地權益保護基本制度。加強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規範化建設,完善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和服務體系,完善工商企業租賃農民承包地的準入和監管制度。

2016農村“土改”第三件大事,耕地保護和補償制度有望迎來頂層設計。《經濟參考報》記者了解到,我國將研究提出進壹步加強和完善耕地保護和耕地占補平衡的建議。專家表示,雖然此次改革意見的制定進展沒有太多消息,但根據今年初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深化農村改革全面實施方案》,可以看出壹些改革的總體思路。

根據《方案》,在完善耕地保護和補償制度方面,主要任務是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全面開展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工作;完善土地復墾制度,建立土地復墾激勵約束機制;依法加強耕地占補平衡的規範管理,強化耕地占補平衡的法律責任,完善耕地占補質量評價體系;完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補償機制。

擴展信息

2016農村土地承包新政策問答

問:妥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原則是什麽?

答: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關於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壹系列政策,農民享有法律賦予的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法定承包期內,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非法調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違背農民意願強行流轉承包地,不得非法占用農民的承包地。

問:如何保護外出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答:外出務工農民只要回鄉種田,只要在第二輪土地延包中取得了承包權,就必須將承包土地歸還給原承包農民繼續耕種。農村組織已將外出務工農民承包的土地發包給其他農民耕種的,屬於短期承包的,應當將承包收益支付給有權承包該土地的農民,合同期滿後將土地返還原承包農民耕種。如果是長期承包,可以修改合同,將承包土地及時返還給原承包農戶;或者在協商壹致的基礎上,通過給予或者提高對原承包農戶的補償。對少數沒有參加第二輪延包、現在返鄉索要承包地的外出農民,要區別不同情況,進行民主協商,妥善處理。如果該農戶的戶籍仍在農村,原則上應同意其繼續參加土地承包。有條件的,應當在機動地進行調整。如果沒有流動土地,可以通過土地流轉解決。

問:有欠稅或棄地的農民可以復墾嗎?

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未繳納稅費、土地拋荒為由收回農民承包的土地。已經收回的,應當立即改正並歸還。《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前已經收回承包地的農民,如果農民有要求,原則上應當允許其繼續承包經營。原承包土地已經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的,應當修改合同,將土地重新承包給原承包農戶;已經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可以在流動土地中解決。如果沒有流動土地,就要通過土地流轉幫助農民獲得耕地。

問:如何應對違背農民意願強制流轉承包地?

答:強迫農民流轉承包地的,流轉關系無效。侵犯承包方承包土地經營權的責任人承擔民事責任,對擅自截留、扣壓流轉收益的行為予以查處並予以退賠。農村組織應當將被強制流轉的承包地返還給承包農戶,承包農戶可以自主決定是否繼續流轉。

問:如何解決占用基本農田、植樹造林等遺留問題?

答:市、縣、鄉(鎮)政府與企業簽訂的承包、租賃或提供農民集體土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種植林木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應予廢除。林業部門不得發放林權證,已經發放的要立即收回並註銷。如果已經植樹,當地政府要做好工作,限期移植到非基本農田;在規定期限內不能移植的,允許農民拔除樹種田。企業不直接與農戶簽訂合同但占用農戶承包的非基本農田植樹的,企業應與農戶協商是否繼續植樹。農民不願意種樹,可以參照基本農田種樹的處理辦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