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展期是指貸款人在向貸款銀行申請並獲得批準的情況下,延期償還貸款的行為。貸款到期不能歸還,經批準辦理延長歸還時間的手續。
貸款到期就要歸還,是企業必須遵守的信用原則,也是銀行加速信貸資金周轉的前提條件。如企業遇有特殊情況,確實無法按期還款時,應提出申請,說明情況,經銀行審查同意後,可延長還款時間,但需辦理轉期手續,否則按貸款逾期處理。
逾期貸款是亦稱“超期貸款”或“過期貸款”。指貸款項目在合同規定還款期限內,尚未還清的貸款部分。從逾期之日起,轉入逾期貸款賬戶,並在貸款賬首註明“逾期貸款”字樣。為了督促貸款單位及早歸還逾期貸款,對逾期部分加收利息的20%,國家貸款條例規定,不能按期還本付息的,用留成的基本折舊基金、企業基金或利潤留成歸還,不得擠入成本,占用稅金或坐支利潤。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期限返還借款的行為是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包括返還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的利息及支付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
對於返還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的利息因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明確,壹般無爭議;對於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借款人應按何標準支付及支付至何時止,不僅當事人間有很大的爭議,法官在裁決這類案件時適用的標準也不統壹,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性。律師以為,對這壹問題有必要作壹整合,使大家的認識能夠統壹。
銀行投放在這類放款上的資金,將來可能收回,也可能收不回來。遭受損失的可能性極大,對於這類放款,商業銀行通常要加收懲罰利息。逾期貸款屬於銀行的有問題資產,因此商業銀行應保持較高的資本準備,準備率壹般為50%。
壹種意見認為,逾期貸款利息和拖欠利息的復利應當計算到判決確定的履行期滿日,借款方當事人不按期償付借款本息,承擔違約民事責任的底線應為法院判決確定的履行期滿日,壹旦判決確定了給付日期,判決生效後就不允許借款人繼續拖欠,這是法院判決的強制性、拘束力、執行力所在,期滿後如果借款方仍不清償,則應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承擔遲延履行法院判決的責任,即支付加倍利息的遲延履行金,如果判決確定的履行期滿前借款方提前清償,則應在判決基礎上相應減少利息支付。
另壹種意見認為逾期貸款利息及復利應計算到借款實際清償之日,借款方未按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清償,不僅是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行為,相對貸款方來說,同樣也是違約行為的繼續。壹種行為兩種性質,貸款方針對借款方便享有給付遲延履行金和違約金兩種請求權,並允許選擇其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