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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單位住房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單位住房基金為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專項用於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生產、經營、消費的資金。第二條 單位住房基金的來源:

1、單位原來用於住房建設、維修和管理的資金;

2、出售自管住房(由財政撥款建蓋的自管住房除外)收回的資金;

3、由單位安排的公有住房建設、維修等的專用資金,或其他劃轉的資金;

4、單位職工的集資建房款;

5、單位住房的房租收入及提留職工住房補貼;

6、按國務院國發(1988)11號文件規定,經各級財政部門核定並報各級政府批準,在成本和國家預算中列支的住房資金;

7、從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和應付福利費等資金中提出取的用於單位職工住房建設的資金;

8、單位的其他住房資金;

9、行政、事業單位由財政撥款建蓋宿舍售房後,經批準返還單位部份的資金。第三條 單位住房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主要用於:

1、發放本單位職工的房租補貼;

2、按所收回售房款10%的金額提取的出售住宅***有部分的維修;

3、自管出租房的改建、擴建、維修、管理和購建房屋支出;

4、歸還購建房貸款;

5、經批準的其它房改和住房性開支。第四條 單位在使用本單位的住房基金時,應將使用計劃報有關部門審批,經批準後方可使用,同時,應接受市建設銀行、市工商銀行房地產信貸部的監督。第五條 單位住房資金由單位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和核定劃轉。劃轉的資金記入單位住房基金。五華、盤龍兩區內在工商銀行開設基本結算帳戶的單位,單位住房基金存入市工商銀行房地產信貸部;在人民銀行及其他專業銀行開設基本結算帳戶的單位和官渡、西山區在工商銀行開設基本結算帳戶的單位,單位的住房基金壹律劃轉存入市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本單位的單位住房基金存款戶儲存,並由信貸部按規定付給存款利息。第六條 各單位和企業原有的建房投資和用於住房的支出,按投資和支出余額記入單位住房基金,暫時維持其分配渠道和投資體制。第七條 各單位的住房基金必須有壹名領導分管或兼管。有條件的單位可在本單位房改領導小組下設專門的住房資金管理科(處、室);沒有條件的,可在現有財務部門內設專人管理單位住房基金,其職責範圍是:

1、建立、健全單位住房基金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2、負責住房基金的財務核算,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單位住房基金的籌集、劃轉、收繳和監督使用;

3、執行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單位住房基金的決議、決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本單位的單位住房資金籌集、使用情況,向有關單位報送報表和有關資料;

4、辦理單位職工公積金的歸集劃轉並按時繳存;

5、辦理職工住房債券的代購與分售;

6、管理本單位職工建房集資款項。第八條 對各單位兼職管理單位住房基金的人員,視其承擔的工作量和本單位實際,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的,可由單位從本單位住房基金存款利息中支付給其壹定比例的費用。第九條 本辦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實行,由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及住房基金管理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