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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醫保,單位還能退嗎?

個人醫保可以退。

壹、多繳職工醫療保險費的退款處理

(壹)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個人參保)的保單因素退費,應嚴格依據保單文件,客觀公正處理。

1.按照上述文件精神的執行情況和市級統籌前批發支付時的支付標準,由區縣醫保經辦機構核實退款金額,提出退款申請,經區縣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審核後,報市社保局復核。經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後,方可退款。

2、個人參保按年度正常繳費,經審核符合醫療保險優惠政策,但轉為職工參保或死亡的,按醫療保險優惠政策計算的金額退還。具體退款標準按照本項1的相關規定執行。

3.個人參保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已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參保繳費,同時以個人身份參加了職工醫療保險,形成重復繳費。他可以在次年申請退還重復期間參保個人繳納的費用(重復期間已計入個人賬戶的資金要扣除)。

(二)個人參保人員死亡的退費應遵循繳費與待遇期限的對應關系,實事求是。

1.按第二種標準壹次性繳費的個人參保人員,按規定享受繳費對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含個人賬戶)後死亡的,仍按人社58號文件辦理,即按其死亡當月個人賬戶標準和壹次性壹次性繳費剩余年限(計算至當月), 個人賬戶剩余年限壹次性退還,納入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保險費的部分不予退還。

參保個人按第二標準繳納年費,並按規定享受繳費對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含個人賬戶)且死亡的,在當年剩余月份壹次性退還個人賬戶,納入統籌基金的部分和大額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

2.個人參保人當年繳納壹次性醫療保險費後,次年6月65438+10月31前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在次年6月65438+10月1後申請全額退還相應保險費。繳納年費的個人參保人在當年6月65438+10月31日前死亡,其繳納的年度醫療保險費可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請全額退還。

(三)個人保險和單位保險的重復繳費,以及退休後多繳部分的退還,應保證繳費年限連續,待遇不重不漏。

1.參保個人按年繳納醫療保險費後,年中與我市參保單位重復繳費,次年可申請退還重復期間參保個人已繳納的費用(重復期間已計入個人賬戶的資金應予以扣除)。

2.個人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後繼續繳費,經審核符合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退休後可申請退還超過醫療保險規定繳費年限的醫療保險費(大額醫療保險費除外)。個人賬戶在達到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後,按照退休標準和多繳月數進行清算,多繳部分在退款時扣除。

3.參保職工因參保單位退休手續滯後,退休時已符合醫療保險繳費年限。退休後,扣除多繳的醫療保險費,將計入職工個人醫療保險賬戶的余額返還單位。個人賬戶按退休標準清算(扣除多繳部分),期間形成的醫療待遇差額由參保單位參照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支付。對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造成的滯後,期間形成的醫療待遇差額,按規定由醫保基金支付。

(4)其他退款。

醫保市級統籌之前,明確參保單位或個人多繳納的醫保費要退還給區縣,按照鎖定項目、鎖定標準、鎖定人頭的原則辦理。由縣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退款申請,經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核後,報市社會保險局復核,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批準後,即可進行退款。

二、多繳居民醫療保險費的處理:

(壹)參保人足額繳納居民醫療保險費後,經審核符合享受財政補貼條件的,退還參保人已繳納的財政補貼金額。參保人在2065438年3月至2065 438年6月30日+03日期間足額繳納居民醫保費的,按照280元/人的標準退還。

(二)對已按規定繳納居民醫療保險費並經有關部門批準取得享受參保補貼資格的參保人員(含大學生),應享受的補貼金額予以退還。

(3)被保險人在繳費次年6月65438+10月1前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可以申請退還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三、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在下列情況下重復繳費不予退還:

(壹)參保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參保單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其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個人賬戶合並。

(二)被保險人同期參加職工和居民醫療保險的,重復繳費部分不予退還。

(三)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以下簡稱社平工資)公布前,社平工資公布後被單位停止醫療保險或轉移關系的職工,不予清算和退費。

(四)個人參保人員或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自願選擇按第壹檔、第二檔繳費,不得以退保、轉檔等名義要求退還已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五)參保人員個人按壹檔標準繳納年費,在保險有效期內死亡的,納入統籌基金的部分和大額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

(六)市級統籌前,參保人員在市內不同統籌地區之間的重復繳費不予退還,其個人賬戶按規定合並。

四、對符合退費條件的參保單位或個人,按以下程序辦理:

(壹)由單位或本人向參保人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退款,填寫《參保單位(個人)醫療保險退款申請表》(附件1),說明申請退款的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受理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退費申請進行審核,並送多繳發生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退費事項和金額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由受理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批(本通知第壹條第(壹)項1、2項和第壹條第四項除外),對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申請人或個人相關理由。

(三)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批準的退款,應在當月內通過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或指定銀行賬戶及時支付給申請單位或個人。其中,當年多繳部分的退款由征收戶提取,沖減當年收入;往年多付的退款從財政專戶中提取,列為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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