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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額現金交易的監管要求是什麽?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報告為可疑交易:

(壹)短時間內資金集中轉入轉出,或者集中轉入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業務經營明顯不符。

(二)短時間內同壹收款人頻繁收付資金,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準。

(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到明顯與其經營業務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到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匯款。

(4)長期閑置的賬戶突然不明原因開戶,或平時資金流量較小的賬戶突然出現異常資金流入,短時間內大量資金收付。

(5)與來自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賭博地區或避稅的離岸金融中心的客戶的資金交易在短時間內顯著增加,或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六)無正常原因開戶或銷戶,銷戶前已有大量資金收付。

(7)提前還貸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

(8)客戶購買用於境外投資的人民幣資金多為現金或不同銀行賬戶轉賬。

(9)客戶要求進行本外幣掉期業務,資金來源和用途可疑。

(10)客戶經常存放在境外開立的旅行支票或外幣匯票,與其經營狀況不符。

(十壹)外商投資企業在收到投資款後短期內以現金形式向境外投入外幣或轉移資金,與其生產經營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出資額超過批準數額,或者外方舉借的直接外債是從無關聯企業的第三國匯入的。

(十三)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預留與證券交易和清算無關的資金,與其實際操作不符。

(14)證券機構頻繁通過銀行借入大量外匯資金。

(十五)保險機構通過銀行向同壹投保人頻繁支付大量款項或退保。

(16)自然人銀行賬戶頻繁收付現金且情況可疑,或者壹次性存取大量現金且情況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頻繁收到境外匯入的外匯後,要求銀行簽發旅行支票、匯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頻繁存入外幣現金並要求銀行簽發旅行支票、匯票,取出或者頻繁訂購、兌現大量旅行支票、匯票。

(十八)多名境內居民接受壹個離岸賬戶的匯款,資金的劃轉和結算由壹人或幾人操作。

第十二條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報告為可疑交易:

(1)客戶資金賬戶不明原因頻繁出現接近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收付,明顯規避了大額現金交易的監控。

(2)無交易或交易量較小的客戶要求將大量資金轉入他人賬戶,且無明顯交易目的或用途。

(3)客戶證券賬戶長期閑置,但資金賬戶頻繁發生大額資金收付。

(4)長期閑置的賬戶因不明原因突然開立,短時間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

(五)與洗錢風險高的國家和地區有業務往來。

(6)開戶後短時間內大量買賣證券,然後迅速平倉。

(七)客戶長期或少量不進行期貨交易,但其資金賬戶中有大量資金收付。

(8)長期未進行期貨交易的客戶短期內突然頻繁進行期貨交易,原因不明,資金量巨大。

(9)客戶頻繁以同壹種期貨合約為標的,同時以壹個價格開倉,以相同或大致相同的價格、相同的金額或接近相同的金額平倉,然後回籠資金。

(十)客戶作為期貨交易的賣方交割進口貨物時,不能提供完整的報關單證和完稅憑證,或者提供偽造、變造的報關單證和完稅憑證的。

(11)客戶要求以非交易方式轉讓基金份額,且無法提供法律文件。

(12)客戶無合理理由頻繁辦理基金份額轉托管。

(十三)客戶要求變更其信息,但提供的相關文件和資料涉嫌偽造、變造的。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行為報告為可疑交易:

(壹)短期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集中投保、分散退保無合理解釋。

(二)頻繁投保、退保、變更保險或保險金額。

(三)異常關註保險公司關於審計、核保、理賠、賠付、退保的規定,而不關註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資收益。

(4)稱猶豫期退保時丟失大量發票,或同壹投保人短時間內多次退保丟失發票總額達到較大數額。

(五)發現所獲得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稱、住所、聯系方式或者財務狀況等信息不真實的。

(六)購買的保險產品與明示的需求明顯不符,經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解釋後仍堅持購買的。

(七)以批發方式購買與其經濟狀況不符的大額保單。

(八)猶豫期內拒保保費較大的保單,保險合同生效後短時間內退保,或者提取現金價值,要求退保金轉入第三方賬戶或者非賠付賬戶。

(9)堅持退保而不重視退保可能造成的重大財務損失,且不能合理說明退保原因。

(十)明顯多付當期應當繳納的保險費,並立即要求返還多付部分。

(十壹)保險經紀人支付保費,但不能說明資金來源。

(十二)法人和其他組織堅持以現金或者轉賬方式返還保費,且不能合理說明理由的。

(十三)法人和其他組織從非單位賬戶或從境外銀行賬戶支付首期保費或批發保費。

(14)通過第三人支付自然人的保險費,但第三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間的關系無法合理解釋的。

(十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往來。

(十六)投保人無合理理由,堅持使用現金投保、賠償、給付保險金、退還保險費和保單的現金價值,以及支付其他資金數額較大的。

(17)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或保險金時,客戶要求將資金匯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以外的第三方;或者客戶要求將退還的保險費和保單的現金價值匯給被保險人以外的人。

第十四條除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其他交易在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方面異常的,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擴展數據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大額交易,未發現可疑的,金融機構不得報告:

(1)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支取或轉存,而是將本金或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連續存入在同壹金融機構開立的同壹賬戶名下的另壹個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在同壹金融機構開立的同壹戶名下的另壹個賬戶中轉為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轉換為在同壹金融機構開立的同壹戶名下的另壹賬戶的活期存款。

(2)自然人外匯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之間的轉換。

(3)交易壹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政協機關、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但不包括其下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在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互換交易。

(9)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起的稅收、錯賬更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