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積金制度1955年7月建立時,是壹項為全體受薪人員設立的強制性養老儲蓄基金,其主要目的是為職員提供足夠儲蓄,以便在退休後或者喪失工作能力時有所依靠。但經過40年的時間,已經發展成為壹種全面的,可以滿足人們退休、購房、醫療保健及教育等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
壹、醫療保障制度
新加坡的醫療保障制度可分為強制醫療儲蓄、社會醫療保險、社會醫療救助三個部分,各部分均由政府機構管理實施。主要是在政府的主導下,實行保健儲蓄、健保雙全和保健基金計劃,由政府提供壹定的醫療津貼,以確保本國國民均能享有良好的醫療保健服務。
保健儲蓄計劃是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中主要的醫療保障計劃,1984年4月推出,並設立了會員的保健儲蓄賬戶。該計劃允許會員動用公積金的保健儲蓄賬戶的存款,支付會員個人或直系家庭成員的醫療費用。在保健儲蓄計劃下,公積金會員每月須把部分的公積金存進保健儲蓄賬戶。1992年,還推出自雇人員保健儲蓄計劃,它規定凡年收入在2400新元以上的自雇人員須繳納其凈收入中的固定比例的款項作為保健儲蓄。據統計,每年有超過22萬名會員動用其保健儲蓄賬戶的存款支付醫療費。
健保雙全計劃是壹項重病醫療保險計劃,1990年7月實施,它允許會員以公積金保健儲蓄賬戶的存款投保,確保會員有能力支付重病治療和長期住院的費用。除會員不參與此項醫療保險,每年將從保健儲蓄賬戶的存款中自動扣除作為保費支出,大約有87%的公積金會員參加投保。這樣,會員可以索取每年高達2萬新元而終身不超過8萬新元的醫療費。到2006年7月,參與健保雙全計劃的人數高達275萬人,占新加坡人口的76.5%,大約有9成的工作人士投保健保雙全或動用保健儲蓄支付醫療保險。
保健基金計劃是政府為貧窮的國民所設立的壹項醫療基金,它是在保健儲蓄和健保雙全均無法提供保障的情況下的最後壹道“安全網”。目前,該保健基金約8億新元。2001年,***有15.68萬人申請到保健基金的援助,其中99%的申請者從中受惠。
二、養老保障制度
新加坡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依靠其中央公積金制度來實現,這是其社會保障模式最富有特色之處。新加坡的養老保障制度主要是完全積累制,是通過強制儲蓄的手段來實行對職工本人的自我保障制度。
新加坡政府規定,雇員年滿55歲後,個人賬戶結構由普通賬戶、醫療儲蓄賬戶和特別賬戶轉變為退休賬戶和醫療儲蓄賬戶。雇員年滿60歲且在個人退休賬戶須保留壹筆法定最低存款的前提下,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從1987年起,新加坡政府開始實行公積金最低存款計劃,規定會員在55歲領取公積金存款時,必須把壹筆錢留在退休戶頭中,以保障晚年的生活。10年內,這筆最低存款要上調到8萬新元,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在基本生活費不斷上升的情況下,使其會員在退休後的若幹年保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三、就業保障制度
新加坡政府長期以來把鼓勵就業、扶助就業、確保就業作為基本國策,全力推進招商引資、發展經濟、培訓勞動力、提高勞動者素質,2001至2006年,新加坡失業率控制在3.5%左右,最低的年份達到2.7%。
(壹)註重職業培訓
新加坡80年代初開始倡導大規模群眾性訓練計劃,對職工進行廣泛的再教育、再訓練。以設立工人基本教育課程為方式,發動各行各業以及社會團體參加這項計劃,鼓勵他們開辦各種學習和訓練班。多層次、多類別的學習、培訓形式,既保證了職業技術教育的廣泛性,也保證了教育與經濟發展的協調性與適應性。
(二)推出職業再造計劃力促全民就業
職業再造計劃是在新加坡全國職業總會的積極推動下,於2005年3月由勞、資、政三方聯手推出的壹項就業促進計劃。該計劃通過改善現有工作崗位的職業形象和工作條件來增加這些工作對新加坡人的吸引力,從而協助面臨失業威脅的新加坡人繼續受雇或重新受雇。職業再造計劃壹經推出,就取得明顯的成效。2005年失業率由2004年的3.4%下降到3.2%。
四、實行“居者有其屋”的住房保障制度
新加坡之所以在短短數十年內成功地解決了住房短缺問題,並且完成了住房由量到質的提升,主要歸功於新加坡以住房公積金制度和“居者有其屋”計劃為兩大支柱的福利型住房制度。
(壹)政府是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主導力量
新加坡政府於1960年成立了直屬國家發展部的法定機構——建屋發展局,既負責制定住宅發展規劃及房屋管理,又負責房屋建設工程、房屋出售和出租。
(二)銀行儲蓄貸款和公積金是購房資金的主要來源
“居者有其屋”計劃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兩個方面,壹是銀行儲蓄貸款,二是公積金制度,其中公積金制度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強制老百姓將部分收入繳交公積金,形成了大規模的人均積累,從而使政府有能力建造公***住房。政府利用部分公積金儲備,貸款給建屋發展局發展公***住房,從而使建屋局有能力大規模地進行公***住房建設。
(三)制定不同層次居民的購屋準入政策
收入低者才進入“居者有其屋”計劃,同時制定政策,依購房者的經濟收入水平層次購屋,其首付款和還款額及還款方式都有所不同,能夠適應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需要,確保他們買得起房。
(四)詳盡的配套保障政策
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實行的是出售與出租並舉的模式,其中出售又分為完全市場化的私人開發商開發的公寓和建屋發展局組織建設的福利型組屋。政府是組屋住房供應的主體,不僅為符合購買組屋條件的居民提供抵押融資貸款,而且對低收入家庭在購買標準條件內的第壹套組屋時除了享受規定的房屋津貼外,還可獲得額外的購屋津貼。無論是承租或是購買組屋,都有著極其嚴格的操作性很強的條件限制和完備的退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