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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社歸哪個部門管

農村合作社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農業合作社是建國初期為恢復生產,增強農民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而成立的農村生產互助組織。是人民公社的較低級形式,在當時人力物力有限的情況下產生。後來農業合作社的活動不斷擴大,才於1958年發展成人民公社。

農業合作社的早期是由農民自發組建的小型合作、互幫互助的組織,其前提仍然是土地私有制,即土地是各家各戶的,合作社只是在農忙季節調配勞動力。到後期,我國非理性發展農業合作社,所有制開始發生變化,進而產生人民公社。

擴展資料:

農村合作社的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鼓勵、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開展以下壹種或者多種業務:

(壹)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使用;

(二)農產品的生產、銷售、加工、運輸、貯藏及其他相關服務;

(三)農村民間工藝及制品、休閑農業和鄉村旅遊資源的開發經營等;

(四)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設施建設運營等服務。

第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壹)成員以農民為主體;

(二)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同利益;

(三)入社自願、退社自由;

(四)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壹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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