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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跳槽生育保險怎麽辦?

孕期跳槽生育保險怎麽辦?

導語:人格的完善是“基礎”,財富的建立是“目的”。下面我給大家介紹壹下孕期如何做好跳槽生育保險的文章。歡迎閱讀參考!

孕期跳槽生育保險怎麽辦?對於生育保險,很多孕婦還是“壹查了之”,不合理使用,甚至違規。職場孕媽媽需要提高自己的維權意識,充分了解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並學會運用這些權利維護自己的權益。法律賦予孕婦的權利相當於壹種“武器”,必要時應該緊緊握住捍衛自己的權利。下面,我用三個案例來說明:

案例1:生完寶寶在家休假。從同事透露的信息才知道原來的崗位被人頂替了。如果回去工作,只能幹別的,還要經常加班。孩子太小,沒有我照顧不了。休假生孩子已經放在壹起了,回到職場壹切都變了。我該怎麽辦?

其實我跟這位媽咪說了,妳不要太慌張,因為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九條規定,有壹歲以下嬰兒的女職工,每班應當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每班女工的兩個哺乳小時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來回路上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此外,該規定第十條提到,哺乳期內,女職工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工作時間,壹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如果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妳應該向勞動監察主管部門投訴,媽咪。

工作場所的孕婦如果懷孕超過7個月,有權享受產前休假。

案例二:我到今年4月份才結束交貨期,我公司的合同剛好到期。我的公司不會和我續約嗎?我休完產假後壹年內都是哺乳假嗎?員工在哺乳假期間不應該被解雇吧?

這個媽咪不用擔心,勞動合同期限會自動延長到哺乳期結束,也就是寶寶滿壹歲才結束,而不是產假後壹年。如果單位不續簽,孕媽媽仍然可以繼續工作,要求公司履行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規定,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也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三:產假期間,公司稱每月代社保局發放生育津貼800元。我休假後,社保局的生育津貼報銷會從我每個月領取的800元中扣除,也就是說公司在此期間沒有任何孕期福利。這合理嗎?

在這種情況下,媽媽們需要知道的是,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之間,規定更高。壹般來說,工資是指正常勞動後應得的報酬,但產假期間,被保險人沒有工作,所以用產假工資來描述這部分收入並不準確,用“生育津貼”更規範。其實產假期間公司發給妳的工資就是生育津貼,因為是由保險基金支付的,先按照企業人均工資分配給用人單位,再由單位調整後以工資的形式發放給員工。

本案中,母親工作的公司稱之前扣除每月生育津貼不合理。如果這個用人單位的平均工資不僅僅在800元,後期還是要補差價的。媽媽可以和雇主協商解決問題。如果協商不成,媽咪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