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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定扶貧項目資金來源去向表格

壹、如何制定扶貧項目資金來源去向表格?

進行精準扶貧項目資金審計從四個方面入手,分別是:以項目為平臺,以管理為抓手,以資金為主線,以績效為方向。

具體的做法為以下幾點:

(1)抓住項目實施中各個環節的管理或具體承辦人開展審計,從中發現重大問題或疑點線索。審核項目工程是否嚴格按照國家法規的規定進行招投標,有無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有無編制虛假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是否嚴格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理,是否存在隨意或變相更改情況。有無工程監理不到位、工程轉包分包等影響項目工程質量的問題。

(2)從具體的扶貧項目申報、立項、審批、招投標管理等程序來查閱檔案資料,發現疑點。檢查項目的計劃申報、審批程序,有無擅自改變項目計劃,不按上級審批的要求執行。檢查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同時查閱多個項目檔案資料臺賬,有無同壹項目在不同年度申報、在不同部門申報、同壹項目分解成多個項目申報的現象,避免壹個項目重復申報,申報不實。

(3)沿著扶貧資金的流向進行審計,檢查資金分配管理使用情況。壹是掌握省、市下達分配資金文件,核定下撥指標數目。資金撥付環節中存在的差異,要逐筆查明差異原因,順著資金撥付流向,分析掌握資金的最終去向。如果是大額現金支出,報賬時應壹律使用正式發票,杜絕白條入賬,並核實支出的真實性。

二、扶貧資金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扶貧項目資金公告公示辦法

總則

第壹條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區盟關於創新機制紮實推進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總體部署要求,全面推進我縣扶貧資金和項目信息公開,進壹步強化資金項目監管,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是指管理使用扶貧資金的各級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通過網站、報刊、廣播、公告牌、公示欄等形式,公開扶貧項目和資金有關信息內容,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的制度。

第三條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應納入各鄉鎮整體信息公開工作範疇,統壹管理,並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的原則。使用管理扶貧資金的各級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和業務範圍,在各級政府領導下開展公告公示工作。

第四條項目實施鄉(鎮)、行政村和其他項目實施單位應結合實際情況,在上級政府及項目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健全扶貧項目資金公告公示的管理制度,開展好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日常工作。

第二章公告公示內容

第五條中央、自治區安排的扶貧資金(含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貧困殘疾人康復貸款貼息資金),盟、縣兩級財政安排的專項扶貧資金以及使用上述資金安排的項目均應實行公告公示。

第六條公告公示的內容主要包括:

(壹)資金公告公示應包括資金規模、資金來源、資金用途、使用單位、分配原則、分配結果等。

(二)項目公告公示應包括項目名稱、實施地點、建設內容、實施期限、實施單位及責任人、資金構成及規模、預期目標、項目實施結果等。

(三)資金項目扶持對建檔立卡貧困農戶的覆蓋率。

第七條按照“誰分配、誰公開,誰使用、誰公開,分配到哪裏、公開到哪裏”的原則,采取分級分類的形式進行公告公示。

(壹)縣級項目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自治區下達的年度計劃及資金撥付情況,對公告公示內容予以審核確認後,由項目主管部門在單位門戶網、政府門戶網、政務信息網等公告公示資金安排和項目使用等情況。

(二)各項目實施鄉(鎮)、行政村及其他項目實施單位應在實施地點和項目受益範圍內進行公告公示,重點做好到村到戶項目,特別是資金項目對建檔立卡貧困戶扶持情況的公告公示。

(三)對建設周期較長(兩年及以上)、投資額度較大的項目,項目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可按年度進行階段性公告公示。

第三章公告公示方式

第八條公告公示應通過政府公報、門戶網站、黨群心連心微信群、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及時知曉的方式公開。縣級應重點通過單位門戶網、政府門戶網、政務信息網等及時公開;應通過本地政府門戶網站或主要媒體及時公開;鄉(鎮)、行政村要為群眾或者其他組織獲取資金項目信息提供便利,重點利用政府門戶網站、鄉(鎮)服務大廳、村組(社區)“三務”(黨務、政務、財務)公示欄等形式進行公開。

第九條實施公告公示應符合經濟適用、清晰規範的要求,堅決杜絕形象工程,嚴禁建設豪華公告公示牌。

第十條實施公告公示相關資料的保留時間應為10天以上,並註明公告公示內容的質詢和舉報渠道。

第十壹條對公告公示內容有疑問的,可以向公告公示單位提出質詢,公告公示單位應在10天內做出答復。未做出答復或質詢人對答復不滿意的,質詢人可在答復期滿後10天內向其上壹級主管部門反映,上壹級主管部門應在10天內,對反映事項進行核實處理。對實名反映的,應以書面形式將處理結果通知質詢人。

第十二條公告公示制執行情況作為工作考核和資金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每年要將公告公示落實情況作為項目驗收、資金績效考核和扶貧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壹並隨同項目驗收報告和考核報告上報。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每年組織對各部門、鄉鎮公告公示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抽查;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每年組織對鄉(鎮)、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執行公告公示工作不力的,調減次年扶貧資金並進行通報批評。

第十三條實施公告公示工作的相關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應依法履行職責,在公告公示工作中出現失職、瀆職或等行為的,依照《突泉縣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有關條款予以處理、處分。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三、再問扶貧的資金怎麽得到?怎麽安排

第壹條為了管好用好國家和省扶貧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國辦發[1997]2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國家和扶貧資金由省人民政府統壹安排使用,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地區對規劃和項目進行審定,分級負責組織項目的具體實施,並分級負責檢查、督促各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第三條扶貧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財政扶貧資金和信貸扶貧資金。財政扶貧資金包括中央和省安排的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省農業發展基金扶貧專項。信貸扶貧資金包括中央和省扶貧專項貸款。第四條財政扶貧資金設民委、老區、以工代賑、扶貧專項:民委專項重點用於全省16個少數民族貧困縣,主要由民委和財政部門負責。老區專項重點用於17個老區貧困縣和重點老區縣,主要由老區辦和財政部門負責。以工代賑專項重點用於10個國家貧困縣以及城步、桂東、汝城3個延伸縣,主要由計委和財政部門負責。扶貧專項(包括特困鄉村專項、培訓費、農業發展基金扶貧專項)重點用於全省31個貧困縣,主要由扶貧開發辦公室和財政部門負責。第五條扶貧貸款扶持範圍。中央扶貧專項貸款重點用於10個國定貧困縣,主要由農業發展銀行和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省扶貧專項貸款重點用於21個省定貧困縣,適當照顧面上扶貧任務重的地方,主要由農業銀行和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第六條扶貧資金分配堅持“穩定基數,適當調整,突出效益”的原則。即年度資金總量的80%,按各地貧困人口數量及貧困程度確定,20%的資金根據各地效益和地方配套資金情況安排。具體由有關資金管理部門提出初步意見,經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匯總平衡,提出統壹分配方案,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下達到各地區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貧投入。省各級投向貧困縣的扶貧資金要達到國家扶貧資金投入量的40%以上,其中有關地州市貧困縣兩級扶貧投入應達到國家投入資金的10%以上。貧困地區幹部群眾要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精神,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並且積極投工投勞。第九條各項扶貧資金的安排必須堅持到村到戶。新增財政扶貧資金要全部安排到特困村,優先落實到特困戶。重點用於基礎設施建設,扶持集體經濟,開展農民實用技術培訓。以工代賑資金要安排70%以上用於鄉、村水利和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中央扶貧貸款要安排70%以上的資金用於解決與群眾溫飽密切相關的種養業項目,其總額的50%以上要安排到特困村;省扶貧貼息貸款要重點支持貧困農民增產增收的項目。對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地方,相應核減下壹年度的扶貧資金,其核減的資金安排到其他地方。第十條扶貧資金的使用實行項目管理,建立扶貧項目庫。扶貧項目應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組織有關資金管理部門規劃、論證和篩選。按照“統壹規劃,統壹評估,壹次批準,分年實施,分期投入”的原則,經縣地兩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列入項目庫。使用扶貧專項貸款的項目,要先經有關銀行評估論證。第十條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扶貧項目,主要審核整體項目的投向和重點是否準確,產業布局是否合理,扶貧資金是否落實到村到戶,貧困戶是否真正受益。項目實施的具體組織形式和方式要根據各地特別是鄉村和農戶的情況,因地制宜確定。第十壹條扶貧項目的申報與審批(壹)財政扶貧資金、民委專項、老區專項,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經項目主管部門初審,上報省民委、老區辦審核,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分別與省財政廳聯合批復,並抄送省扶貧開發辦公室。(二)以工代賑扶貧項目,由縣(市、區)計委會同交通、水利等部門,編制項目計劃,經地州市計委初審,報省計委,並經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由省計委與省財政廳聯合下達項目計劃,並抄送省扶貧開發辦公室。(三)中央扶貧貸款項目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在項目庫中擬定當年項目計劃,經縣(市、區)農業發展銀行論證、評估,報縣(市、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查,由縣(市、區)扶貧辦公室、縣農業發展銀行聯合報地州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和農業發展銀行,經篩選、審查後,聯合報省扶貧開發膘公室和省農業發展銀行。省農業發展銀行應在與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同協商的項目內選擇嘗批復項目。收回再貸項目由縣(市、區)農業發展銀行和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報省農業發展銀行批復後實施。(四)省扶貧專項貸款項目,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在本地扶貧項目庫中擬定當年支持項目向縣(市、區)農業銀行推薦。縣(市、區)農業銀行對項目進行評估、論證並簽署意見後,報地州市農業銀行和扶貧開發辦公室。經地州市篩選、審查後,由地州市農業銀行審批,縣(市、區)農業銀行組織實施,項目報省備案;貸款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項目報省農業銀行、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審批。各有關資金管理部門應在每年10月底前,按當年各項扶貧資金計劃的150%提出下壹年度項目意向。第十二條扶貧項目計劃壹經下達,要嚴格按要求組織實施。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項目,須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同意後方可調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項目計劃。第十三條財政扶貧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貧困縣財政部門應建立專帳,設立專戶,核算各類財政扶貧資金。財政扶貧資金實行專戶直撥。省、地州市財政部門要保證國家扶貧資金到省後1個月內將有關資金(含省財政扶貧資金)下達到貧困縣。縣財政局要配合有關部門,根據項目進度,及時、足額將資金安排到項目。中央和省扶貧專項貸款要按照有關規定保證項目資金及時到位。第十四條技術培訓費從財政扶貧資金中專項安排,實行專帳、專戶、專人管理。培訓要本著“誰貸款、培訓誰、幹什麽、學什麽”的原則,註重實際、實用、實效,重在提高貧困農民綜合素質,保證扶貧項目效益。第十五條省財政對使用省扶貧專項貸款項目和國定貧困縣商業銀行扶貧貸款項目予以,貼息。貼息要重點保證種養業項目以及特困村的相關項目。貼息資金實行定額包幹,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專帳管理,具體組織實施。第十六條各級扶貧開發辦公室、資金管理部門、鄉村壹級經濟組織對現有扶貧項目要建檔立卡,實行跟蹤管理。建立、健全扶貧項目崗位責任制。項目執行單位要明確項目負責人並與資金管理部門簽訂責任狀。項目批準單位要明確審批權限,做到誰審批,誰負責。第十七條建立綜合考核指標,實行目標管理。對扶貧資金的投放、使用、效益和回收實行綜合評價,主要考核指標包括:資金利稅率、資金回收率、貨款逾期率、解決溫飽人數、農民人均純收入等。通過對指標的考核,努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第十八條財政扶貧資金不得用於下列各項支出:(1)行政事業機構開支和人員經費;(2)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3)彌補企業虧損;(4)修建樓、堂、館、所;(5)各種周轉金;(6)彌補預算支出缺口;(7)大中型基建項目;(8)購買小汽車等。第十九條嚴格執行中央扶貧專項貸款優惠貸款利率政策,不擡高利率,不加息和罰息,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不準以貸扣息、預收風險保證金、以新貸抵舊貸;不準將扶貧貸款用於行政經費開支、炒買炒賣股票、債券。對貧困戶貸款主要實行信用放款形式,對種養業項目實行按年收息;對以農副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貸款,適當放寬擔保條件和降低自有資金比例。第二十條根據有關規定,可從財政扶貧資金中安排壹定比例的項目準備費,由同級扶貧開發辦公室掌握,用於扶貧項目的篩選、考察、跟蹤檢查、專項審計及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等開支。扶貧基金的收取和管理仍按有關文件執行。各地有關部門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從扶貧項目上收取費用。第二十壹條各級審計部門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特別是貧困縣審計機關要把對扶貧資金的審計作為壹項重要任務,列入日常工作並形成制度。凡挪用、拖欠和擠占扶貧資金的,必須如數追回,並依法追究有關部門的經濟責任和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凡扶貧資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扶貧開發辦公室和資金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審計部門開展工作。第二十二條各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要組織各級扶貧資金管理部門,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加強監督,把行政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結合起來,以確保拊貧資金按政策專款專用,及時、足額落實到位。第二十三條各地區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細則,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備案。

四、再問扶貧的資金怎麽得到?怎麽安排

第壹條為了管好用好國家和省扶貧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1997]2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資金由省人民政府統壹安排小組具體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地區對規劃和項目進織項目的具體實施,並分級負責檢查、督促各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第三條扶貧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會經濟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財政扶貧資金和信貸扶貧資金。財政扶貧資金包括中央和省安排的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新增代賑資金和省農業發展基金扶貧專項。信貸扶貧資金包括中央和省扶貧民委、老區、以工代賑、扶貧專項:民委專項重點用於全省16個少數民族委和財政部門負責。老區專項重點用於17個老區貧困縣和重點老區縣,主要由老區辦和財政部門負責。以工代賑專項重點用於及城步、桂東、汝城3個延伸縣,主要由計委和財政部門負責。扶貧專項(包括特困鄉村專項、培訓費、農業發展基金扶貧專項)重點用於全省31個貧困縣,主政部門負責。第五條扶貧貸款扶持範圍。中央扶貧專項貸款重點用於10個國定貧困縣,主要由農業發展銀行和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省扶貧專項貸款重點用於21個省定貧困縣,適當照顧主要由農業銀行和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第六條扶貧資金分配堅持“穩定基數,適當調整,突出效益”的原則。即年度資金總量貧困程度確定,20%的資金資金情況安排。具體由有關資金管理部門提出初步意見,經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匯總平衡,提出統壹分配方案,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第八條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貧投入。省各級投向貧困縣的扶貧資金要達到國家扶貧資金投入量的40%縣兩級扶貧投入應達到國家投入資金的10%以上。貧困地區力更生,艱苦奮鬥的精神,形式籌集資金,並且積極項扶貧資金的安排必須堅持到村到到特困村,優先落實到特困戶。重點用於基礎設施建設實用技術培訓。以鄉、村水利和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中央扶貧貸款要安排70%以上的資金用於解決與群眾溫飽密切額的50%以上要安排到特困村;省扶貧貼息增產增收的項目。對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地方,相核減的資金安排到其他地方。第十條扶貧資金的使用實行項目管理,建立扶貧項目庫。扶貧項目應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由縣(市、區理部門規劃、論證和篩選。按照“統壹規劃,統壹評估,壹次批準,分年實施,分期投入”的原則,經縣地兩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列入項目庫。使用扶貧專項貸款的項目,第十條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扶貧項目,主要審核整體項目的投向和重點是否準確,產業布局是否合理,扶貧資金是否落實到村到戶,貧困戶是否真正受益。項目實施的具體組織形式鄉村和農戶的情況,因地制宜確定。第十壹條扶貧項目的申報與審批(壹)財政扶貧資金、民委專項、老區專項,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經項目主管部門初審,上報省民委、老區辦審核,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分別與省財政廳聯合批復,並抄送省扶貧開發辦公室。(二)以工代賑扶貧項目,由縣(市、區)計委會同交通、水利等部門,編制項目計劃,經地州市計委初審,報省計委,並經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由省計委與省財政廳聯合下達項目計劃,並抄送省扶貧開發辦公室。(三)中央扶貧貸款項目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在項目庫中擬定當年項目計劃,經縣(市、區)農業發展銀行論證、評估,報縣(市、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查,由縣(市、區)扶貧辦公室、縣農業發展銀行聯合報地州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和農業發展銀行,經篩選、審查後,聯合報省扶貧開發膘公室和省農業發展銀行。省農業發展銀行應在與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同協商的項目內選擇嘗批復項目。收回再貸項目由縣(市、區)農業發展銀行和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報省農業發展銀行批復後實施。(四)省扶貧專項貸款項目,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在本地扶貧項目庫中擬定當年支持項目向縣(市、區)農業銀行推薦。縣(市、區)農業銀行對項目進行評估、論證並簽署意見後,報地州市農業銀行和扶貧開發辦公室。經地州市篩選、審查後,由地州市農業銀行審批,縣(市、區)農業銀行組織實施,項目報省備案;貸款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項目報省農業銀行、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審批。各有關資金管理部門應在每年10月底前,按當年各項扶貧資金計劃的150%提出下壹年度項目意向。第十二條扶貧項目計劃壹經下達,要嚴格按要求組織實施。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項目,須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同意後方可調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項目計劃。第十三條財政扶貧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貧困縣財政部門應建立專帳,設立專戶,核算各類財政扶貧資金。財政扶貧資金實行專戶直撥。省、地州市財政部門要保證國家扶貧資金到省後1個月內將有關資金(含省財政扶貧資金)下達到貧困縣。縣財政局要配合有關部門,根據項目進度,及時、足額將資金安排到項目。中央和省扶貧專項貸款要按照有關規定保證項目資金及時到位。第十四條技術培訓費從財政扶貧資金中專項安排,實行專帳、專戶、專人管理。培訓要本著“誰貸款、培訓誰、幹什麽、學什麽”的原則,註重實際、實用、實效,重在提高貧困農民綜合素質,保證扶貧項目效益。第十五條省財政對使用省扶貧專項貸款項目和國定貧困縣商業銀行扶貧貸款項目予以,貼息。貼息要重點保證種養業項目以及特困村的相關項目。貼息資金實行定額包幹,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專帳管理,具體組織實施。第十六條各級扶貧開發辦公室、資金管理部門、鄉村壹級經濟組織對現有扶貧項目要建檔立卡,實行跟蹤管理。建立、健全扶貧項目崗位責任制。項目執行單位要明確項目負責人並與資金管理部門簽訂責任狀。項目批準單位要明確審批權限,做到誰審批,誰負責。第十七條建立綜合考核指標,實行目標管理。對扶貧資金的投放、使用、效益和回收實行綜合評價,主要考核指標包括:資金利稅率、資金回收率、貨款逾期率、解決溫飽人數、農民人均純收入等。通過對指標的考核,努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第十八條財政扶貧資金不得用於下列各項支出:(1)行政事業機構開支和人員經費;(2)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3)彌補企業虧損;(4)修建樓、堂、館、所;(5)各種周轉金;(6)彌補預算支出缺口;(7)大中型基建項目;(8)購買小汽車等。第十九條嚴格執行中央扶貧專項貸款優惠貸款利率政策,不擡高利率,不加息和罰息,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不準以貸扣息、預收風險保證金、以新貸抵舊貸;不準將扶貧貸款用於行政經費開支、炒買炒賣股票、債券。對貧困戶貸款主要實行信用放款形式,對種養業項目實行按年收息;對以農副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貸款,適當放寬擔保條件和降低自有資金比例。第二十條根據有關規定,可從財政扶貧資金中安排壹定比例的項目準備費,由同級扶貧開發辦公室掌握,用於扶貧項目的篩選、考察、跟蹤檢查、專項審計及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等開支。扶貧基金的收取和管理仍按有關文件執行。各地有關部門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從扶貧項目上收取費用。第二十壹條各級審計部門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特別是貧困縣審計機關要把對扶貧資金的審計作為壹項重要任務,列入日常工作並形成制度。凡挪用、拖欠和擠占扶貧資金的,必須如數追回,並依法追究有關部門的經濟責任和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凡扶貧資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扶貧開發辦公室和資金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審計部門開展工作。第二十二條各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要組織各級扶貧資金管理部門,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加強監督,把行政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結合起來,以確保拊貧資金按政策專款專用,及時、足額落實到位。第二十三條各地區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細則,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