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壹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客觀:合同企業承擔責任的方式。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的方式有哪些合夥企業是兩人以上(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契約的基礎上成立***同經營關系所形成的某種從事生產、流通或服務活動的主體。合夥企業沒有法人資格,包括普通合夥企業、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三種組織形式,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其組織形式,因為合夥企業以其不同的組織形式而具有不同的責任承擔方式。(1)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三十九條“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此可以看出,合夥企業首先應以企業財產承擔合夥企業債務,從“人合”性的特點來看,普通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應以合夥企業財產承擔責任為前提,即只有在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企業債務時,才由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筆者認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應是壹種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在審判實踐中,如果合夥企業不能清償的情況下,其債務人只以某壹合夥人為被告要求其承擔合夥企業債務,法院應向原告釋明變更合夥企業為被告,而不能違反補充無限連帶責任的原則,直接裁判某壹合夥人承擔合夥企業債務。合夥企業債權人能否將合夥企業與合夥人列為***同被告也是值得探討的問題。為盡快解決紛爭,有效保護合夥企業債權人的合夥權益,提高訴訟效率、節約訴訟成本,可以將合夥企業與合夥人作為***同被告,因為合夥企業與合夥人承擔***同的清償責任,只是清償的順序不同。但在審判實踐中應考慮合夥人承擔的是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在裁判文書中應明確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後才由合夥人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以上論述了合夥企業合夥人應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在審判實踐中,按法律規定“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企業合夥人何時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如何界定“不能清償”沒有具體的規定。如果以清算為標準來界定“不能清償”,則不利於保護合夥企業債權人的利益,也會給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很大的不便。如果以合夥企業不主動償還債務為“不能清償”,則又不符合補充無限連責任的原則,也不利於保護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合法權益。為此,從有利於解決糾紛,有利於平衡合夥企業債權人與合夥企業合夥人雙方權利義務的角度出發,對合夥企業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執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後,債務仍未能得到清償的狀態為“不能清償”。(2)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從“資合”性的特點出發,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承擔責任。有利於合夥企業進行融資,避免投資者因擔心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而對合夥企業望而卻步。(3)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承擔責任的特殊方式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是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其執業的專業性及高風險性導致特殊責任的產生。《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壹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同時規定合夥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合夥企業對“人合”性的最低要求,即要求合夥人應對合夥企業盡職盡責。同時為避免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因高風險所導致的責任,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綜上所述,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中的無限合夥人同樣也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則承擔的是有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