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發改委和住建部的政策文件和相關指導意見,國有企業和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需要配備以項目管理部為總經理和總顧問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團隊,為業主和EPC項目提供全階段咨詢和項目全過程管理服務。
擴展數據:
在EPC模式下,工程不僅包括具體的設計工作,還包括整個建設項目內容的總體規劃和整個建設項目實施組織管理的規劃和具體工作;采購不是壹般意義上的建築設備和材料的采購,更多的是指專業設備和材料的采購;Construction應譯為“建設”,包括建造、安裝、測試和技術培訓。
在EPC總承包模式下,發包人(業主)不應對總承包商控制過嚴,而應給予總承包商在建設項目施工中更大的工作自由度。例如,雇主(業主)不應該審查大部分施工圖紙,不應該檢查每壹個施工過程。業主(業主)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進度,工程質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施工結果最終能否達到合同規定的建設工程功能標準。
建設部《關於培育和發展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施[2003]30號)對相關問題做了具體說明。
根據《建設部關於培育和發展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二)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P;對業主負責工程的質量、工期和成本。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
分包企業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企業負責。“明確要求“依法”發包給相應的分包企業。由於國有資本投資項目無論分包與否,其性質都沒有改變,分包的項目必須依法進行招標。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民航總局令第30號)“第十壹條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建設項目。
擴展數據:
政府采購的範圍:
(1)采購實體
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采購主體包括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國家機關是指依法享有國家賦予的行政權力,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使用國家預算作為獨立活動經費的各級機關。
事業單位是指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在LL國舉辦的以社會公益為目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團體組織是指中國公民為實現成員同意,自願組成並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2)采購資金
采購人使用全部或者部分財政資金進行采購的,屬於政府采購管理範圍。財政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政府性基金。用財政資金償還的貸款,視同財政資金。
(3)采購內容和限額
政府采購的內容應當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內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或者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但采購金額超過規定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