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昨日以人民銀行2號令形式發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將大額交易標準劃定在20萬元或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央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這壹標準。
證券、期貨、基金公司若發現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並在短期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等現象,應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將於明年3月1日起施行的這個《辦法》列舉了4種需要報告的大額交易與48種需要報告的可疑交易。其中,大額交易包括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等4種情況。
《辦法》還列舉了商業銀行類、證券、保險三大類金融機構***48種可疑交易類型。
其中,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應將客戶資金賬戶原因不明地頻繁出現接近於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收付,明顯逃避大額現金交易監測;客戶頻繁地以同壹種期貨合約為標的,在以壹價位開倉的同時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價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開倉後平倉出局,支取資金等13項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
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應將沒有正常原因的多頭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提前償還貸款,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等18類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
保險公司應當將短期內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等17類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