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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優化農業保險運行機制的途徑。

答案:(1)明確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地方各級政府不參與農業保險的具體運作。在充分尊重保險機構在產品開發、精算定價和核保理賠等方面的經營自主權的基礎上,通過給予保費補貼、巨災補償、提供信息數據等必要支持,調動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基層政府部門和相關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

(2)清理和規範農業保險市場。加強財政補貼資金監管,依法處理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保險機構,實施失信聯合懲戒。進壹步規範農業保險市場秩序,降低農業保險經營成本,加大對保險機構虛假資本金、巨災風險安排不足、虛假核保、虛假理賠等行為的處罰力度。,對達不到基本業務要求、存在重大違規和重大風險的保險機構,堅決依法退出農業保險市場。

(3)鼓勵探索“農業保險+”。建立健全保險機構與災害預測、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等部門的合作機制,加強農業保險補償資金和政府救災資金的統籌使用。推動農業保險與信貸、擔保、期貨(權)等金融工具聯動,擴大“保險+期貨”試點,探索“訂單農業+保險+期貨(權)”試點。建立健全農村信用體系,通過農業保險的增信功能提高農民信用等級,緩解農民“貸款難、貸款貴”問題。

(4)完善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加快建立有財政支持的多方參與、風險共擔、多層次分散的農業保險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實施農業保險巨災風險準備金制度,增強保險機構應對農業巨災風險的能力。增加農業再保險供給,擴大農業再保險承保能力,完善再保險體系和再保險機制。合理界定保險機構和再保險機構的市場定位,明確界定中央和地方各自的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