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有壹個根深蒂固的“憑票核算”的觀念。很多會計的第壹個想法是找發票報銷,但又擔心找不到合理合法的發票,於是想到了“邪門歪道”,找代票報銷。這顯然是違法的,會計人員可能要為此承擔法律責任。
2.沒有發票也可以入賬。
費用真的發生了又沒有發票怎麽辦?不用擔心,沒有發票也可以進賬。如果有證據表明其他應收款是發生的費用,也可以記入費用的名義,但這部分費用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入境需提供的憑證可以是收據、收據等。
3.如果不能證明費用實際發生,就有被認定偷稅漏稅的風險。
在最極端的情況下,既沒有發票也沒有證據表明其他應收賬款是費用。這時候會計做賬就要小心了。這種情況下,如果直接費用化,費用可能無法在所得稅前扣除,還可能面臨被認定為偷稅的風險。
4.壞帳準備
除了費用報銷,還可以考慮計提資產減值。其他應收款也可以計提壞賬準備。會計和稅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長期虧損的其他應收款要分類處置,屬於費用。如果屬於工資、股息,就應該繳納個稅;對於無法收回的貸款,可以在做賬時按照會計政策計提壞賬。但需要註意的是,計提的壞賬可能不會被稅務確認,在進行匯算清繳時應記住稅務調整。
5.股東大額貸款
壹些股東為了逃避個稅,把工資、獎金、股息長期掛在其他應收款上,這正是稅收應該懲罰的“聰明思維”。另壹種情況是股東從公司拿錢。這是壹件非常敏感的事情。如果數額比較大,上述處理方式不適用這種情況。根據稅收規定,該股東借款當年未歸還,不能證明其用於生產經營。稅收會把它當作股息。
大股東違約三大風險,民企“宅理財”現象是個頑疾——老板的錢是公司的錢,公司的錢也是老板的錢。如果大股東借錢不還,長期債務損失可能觸及以下三種風險。
首先是債務風險。還債是理所當然的事。如果只有壹個大股東或兩個大股東,債務公司不會主動向大股東追償。壹旦公司股權發生變動,第三方股東可以要求大股東償還所欠公司的債務。
第二是稅收風險。根據稅收規定,股東借款超過壹年未歸還,不能證明用於生產經營。稅務機關會將其視為股息,按20%的稅率繳納個稅。
第三是違法風險。如果大股東向公司借錢,手續不全,容易引發刑事責任。
防範上述三種風險,建議在借款前,通過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取得股東或董事的支持,明確大股東借款不是個人的私人行為;或者簽訂貸款協議,約定貸款利息和貸款期限,企業按月計提貸款利息,明確貸款屬性。當然希望大股東能分清公私,規範理財。這是杜絕此類風險的最佳方式。
長期應付賬款的問題
1,問題1
問:我們公司有應付賬款,懸了兩年多,對方公司失聯了。會計上是否結轉到營業外收入?如果應付賬款這樣結轉到營業外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嗎?
答:如果2年沒有聯系公司,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需要轉入營業外收入,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但需要按照規定並入總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政策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六條企業從各種渠道取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壹)銷售商品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財產轉讓所得;
(四)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㈥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壹)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盈余收入、逾期打包存款收入、確實無法償還的應付賬款、壞賬損失處理後收回的應收賬款、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3.問題2
問:營改增後長期往來賬戶有哪些風險?怎麽處理?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應付利息、應付股利的長期損失有哪些風險,應分別如何處理?
答:對於長期賬戶,要定期對賬、清賬。
1.其他應收款長期暫停,由於付款內容不同,存在以下風險:
(1)貸款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涉及繳納增值稅。
(2)自然人股東個人借款逾期不還的,視同個人股東分紅派息繳納20%稅款。
(3)員工個人貸款逾期用於買房或其他東西的,視為繳納工資薪金個稅。
2、預付款項,根據形成的原因,做出不同的處理。
(1)如果確實無法收回,可以視為資產損失。並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進行專項申報。
(2)如果實際商品或相關成本已經發生,但未取得發票,未進行賬務處理,建議進行相關賬務處理。
註:由於缺乏合法有效的憑證,相關成本費用不予稅前列支。
3.應付賬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應付利息、應付股利)確認不能支付的,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同時需要註意的是,應付利息,如果應付股息的交易對手是自然人,也可能涉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4.政策基礎:
1,財稅[2016]36號
各種占用和借入資金的收入,包括利息(含保本收入、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金融商品持有期間,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利息收入、融資售後租回、票據貼現、拆借等業務的利息及利息收入,按照貸款業務征收增值稅。
2.財稅[2003]第158號
第二條規定:個人投資者對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貸款長期不償還的處理。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向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納稅年度結束後既不歸還也不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分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3、財稅[2008]83號
企業個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者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購買房屋等財產,將其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者企業其他人員,貸款年度結束後未償還的,依法征稅。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者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同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同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4.國稅函[1997]656號
扣繳義務人將納稅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經常賬戶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應認為應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