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醫保住院報銷起付標準為上壹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確定的。
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三十二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按上壹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確定。個人在壹個年度內第二次以及以後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按上壹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5%左右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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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資料: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三十六條在壹個結算期內職工和退休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按醫院等級和費用數額采取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擔:
(壹)在三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準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5%,職工支付15%;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支付10%;
3、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二)在二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準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7%,職工支付13%;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2%,職工支付8%;
3.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三)在壹級醫院以及家庭病床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準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支付10%;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3、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四)退休人員個人支付比例為職工支付比例的60%。
但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照比例支付的最高數額不得超過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最高支付限額。本條第壹款所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比例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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