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市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制定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實施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協調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體系,管理和指導技師教育;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制定街道(鄉鎮)和社區基層就業工作發展規劃,完善公益性崗位開發機制,指導基層工作體系建設;組織制定和實施創業和就業促進發展規劃;負責創業服務體系建設。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制定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統籌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組織制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運行政策和實施措施;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組織實施預防、調控資金,維護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平衡。
(五)貫徹國家和省有關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和福利、退休政策,組織制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意見,建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制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福利、退休政策。
(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事業單位人事和機關工作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事管理,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完善博士後管理辦法,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的選拔培養,制定吸引專家和留學人員來市(回市)工作或定居的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團級以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的政策和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教育培訓,組織制定和實施部分企業解決困難、穩定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
(八)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制定有關人事調配政策和特殊人才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九)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協調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制定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壹)受理勞動人事信訪事項,協調有關部門處理重大勞動人事信訪事項或突發事件。
(十二)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引進國外情報。
(十三)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和義務,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