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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資金撥付與管理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於每年3月31日之前,聯合向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報送中央財政補償基金申請報告、森林防火計劃、當年林區道路維護計劃、上年度中央財政補償基金使用情況、重點公益林管護情況總結,以及上年度批準的征占用重點公益林林地情況。

第九條 中央財政補償基金年度預算確定後,財政部根據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重點公益林面積和平均標準,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撥付。

第十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對中央財政補償基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 已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資金撥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未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資金由縣級財政部門或林業主管部門采取報賬制等方式撥付,確保中央財政補償基金及時足額撥付,專款專用。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分別建立健全中央財政補償基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檔案。

國有林業單位和集體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對中央財政補償基金實行分賬核算。

第十壹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與承擔管護任務的國有林業單位和集體簽訂重點公益林管護合同,國有林業單位應與管護人員、集體應與個人簽訂管護合同。林業主管部門與國有林業單位、集體簽訂合同使用統壹格式(附後)。國有林業單位、集體與個人簽訂合同的內容與格式,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統壹制定。

第十二條 國有林業單位、集體和個人都應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管護義務,承擔管護責任,根據管護合同履行情況領取中央財政補償基金。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不得脫離管護任務隨意切塊下達資金,也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十四條 財政部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上報的征占用重點公益林情況,調減中央財政補償基金。國家林業局對重點公益林征占用林地情況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