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是壹個統壹的多民族國家。到目前為止,中央政府已經確認了56個民族。其中漢族人口最多,其他55個民族人口較少,習慣上稱為少數民族。根據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少數民族人口為10643萬人,占全國總人口的8.41%。
世界上多民族國家在處理民族問題上有不同的制度模式。中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在國家的統壹領導下,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實行區域自治。中國采取民族區域自治的辦法解決民族問題,這是根據本國歷史發展、文化特點、民族關系和民族分布作出的制度安排,符合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發展要求。中國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明確規定了民族區域自治及其實施。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的壹項基本政治制度。
中國的民族自治地方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1947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在中國解放的蒙古族聚居區建立了中國第壹個省級民族自治地方——內蒙古自治區。新中國成立後,中國政府開始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實行民族區域自治。1955 10,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成立;1958年3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成立;1958 10,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區成立。目前,中國建立了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20個自治縣(旗)。55個少數民族中,有44個建立了自治地方,實行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人口占少數民族總人口的71%。同時,中國還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建立了1173民族鄉,作為民族自治地方的補充形式。在11個因人口少、聚居區小而未實行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中,有9個有民族鄉。
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在行使同級地方國家機關職權的同時享有自治權。第壹,獨立自主地管理國家和地區的內部事務。中國155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會都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都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其他組成人員中,應當合理配備民族幹部和其他依法實行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幹部。目前,中國少數民族幹部總數為290多萬人。第二,享有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權力。截至2004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有自治條例133件,單行條例418件。根據當地情況,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婚姻法、繼承法、選舉法、土地法、草原法等進行了68項修改和補充規定。三是使用和發展民族語言。目前,中國有22個少數民族使用28種民族語言。2003年,出版少數民族文字圖書4787種,印數5034萬冊。205種雜誌,印數781萬冊;有88種報紙和期刊,印數為65,438+0,365,438+30萬份。目前,蒙古語、藏語、維吾爾語、朝鮮語、彜語等少數民族語言都有編碼字符集、字體和鍵盤的國家標準,文字軟件已經在Windows系統和激光排版上運行。第四,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截至2004年底,西藏自治區共有藏傳佛教活動場所65438余處,住寺僧尼約4.6萬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約有清真寺23900座,教職員工27000人。此外,民族自治地方有權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自主地安排、管理和發展地方經濟建設,自主地管理地方財政,自主地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
國家通過各種措施幫助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發展各項經濟和社會事業,主要包括:把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發展放在更加突出的戰略位置,合理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投入和資金支持,重視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采取特殊措施幫助民族自治地方發展教育和科技事業。加大對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的支持力度,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社會事業的投入,支持民族自治地方擴大對外開放,組織發達地區與民族自治地方開展對口支援,照顧少數民族的特殊生產生活需求,等等。2000年,中國政府開始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截至2004年底,已開工60多個重點項目,總投資8500多億元,涉及交通、能源、教育、衛生、環保等領域。中國5個自治區、27個自治州和120個自治縣中的83個被列入西部大開發的範圍。國家制定的“八七”扶貧計劃、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以及在東部沿海發達地區和西部地區組織實施的對口支援行動、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少數民族貧困地區溫飽基金、天然林保護工程、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等,都把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加快發展作為重要內容。國家對西藏的發展作出了特殊安排。從1994到2001,中央政府在西藏直接投資39億元,建設了30個項目。“十五”期間(2001-2005年),中央政府在西藏投資312億元,建設了117個項目。
在國家和發達地區的大力幫助和支持下,民族自治地方充分發揮自身優勢,保持了經濟發展、政治穩定、社會進步、民族和諧的良好局面。從1994到2003年,中國民族自治地方國內生產總值年均增長9.87%,比全國平均水平高出近1個百分點。從65438年到0994年,民族自治地方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相當於全國平均水平的63.5%,2003年上升到66.3%。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財政收入達到674億元,是1994的2.3倍。同年,西藏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為6871元人民幣,相當於全國平均水平的75.5%;新疆人均GDP 9700元,相當於全國平均水平的106.6%。?由於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成功實施,中國各少數民族依法獨立管理自己的民族事務,民主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確保中國各民族不分大小都享有平等的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權利,致力於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反對分裂國家和破壞民族團結的行為。 從而形成壹個各民族互相支持,互相幫助,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的和諧民族。
1.新中國民族政策的原則
新中國成立後,* * *生產黨和人民政府實行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和* * *共同發展繁榮的方針。
2.少數民族進入社會主義社會
社會主義改造開始後,黨和政府在少數民族地區進行了民主改革或土地改革。民主改革用和平手段廢除了剝削制度,消除了階級壓迫,建立了社會主義經濟;少數民族相繼進入社會主義社會。
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黨和政府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到20世紀90年代初,中國已經建立了5個省級自治區和100多個自治縣。這滿足了少數民族當家作主的願望,實現了民族平等,確保了祖國統壹和民族團結。
4.各民族共同繁榮。
(1)人民政府歷來重視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為實現各民族共同繁榮提供財力、物力和人力支持。
(2)十壹屆三中全會後,國家進壹步落實民族政策,在民族地區進行改革開放。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問題分析:
新中國成立後,少數民族進入了新的歷史發展時期。
1.社會制度:新中國成立前,少數民族長期處於落後狀態,有的保留奴隸制或農奴制,有的民族還不同程度地保留著原有公社制度的殘余。新中國成立後,經過社會改革進入社會主義社會。
2.政治制度:新中國成立前,國民政府奉行民族壓迫和民族歧視政策。新中國成立後,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實現了民族平等。
3.民主權利:新中國成立前,少數民族深受壓迫。新中國成立後,少數民族地區廢除了剝削制度,消除了階級壓迫,少數民族獲得了平等的民主權利。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內涵和特征。
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在國家的統壹領導下,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使少數民族當家作主,管理自己的內部事務。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處理我國民族關系的政治制度,也是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方針。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兩個顯著特點:第壹,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的統壹領導下,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不可分割的壹部分,各民族自治機關都是中央領導下的壹級地方政府,必須服從中央的統壹領導。第二,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不僅僅是簡單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和區域因素的結合,也是政治因素和經濟因素的結合。
中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原因。
1.中國在歷史上長期是壹個中央集權的統壹國家。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中國各民族逐漸融合為中華民族。
2.長期以來,中國的民族分布以大雜居和小聚居為主。長期的經濟文化聯系形成了只適合合作互助,不適合分離的民族關系。
3.中國人口、資源分布、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只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才有利於各民族的發展和國家的繁榮。
4.1840以來,中國各民族都面臨著同樣的反帝反封建、爭取民族解放的任務和命運。在長期抗擊外敵、爭取民族獨立和解放的鬥爭中,中國各民族建立了緊密的團結統壹關系,形成了彼此不可分割的政治認同。這為建立統壹的新中國和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奠定了堅實的政治和社會基礎。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優越性。
實踐證明,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符合歷史發展和現實,具有巨大優勢。
1.它有助於把民族團結和少數民族自治結合起來,既維護了國家主權統壹,又保障了少數民族管理自己事務的權利。
2.有助於把國家的方針政策同少數民族地區的具體特點結合起來,使之適合少數民族和地區的情況,從而有助於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
3.它有助於把國家富強和民族繁榮結合起來。
4.它有助於把熱愛祖國的各族人民的感情和熱愛自己民族的人民的感情結合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