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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倉收益和持有收益的區別

持有收益壹般是指單只基金的收益率,而持倉收益是指投資者整體基金的收益,比如,投資者購買三只基金的資金相同,其收益分別為5%,6%,7%,則投資者持倉的收益率=(5%+6%+7%)/3=6%。

投資者壹般把持倉收益率來衡量其盈虧情況,除此之外,投資者在賣出基金之後,其到手的收益率和持倉收益率有所差別,其主要原因如下:

1、投資者在當日的15:00之後賣出基金,按照下壹個交易日的凈值計算贖回金額,如果下壹個交易日基金出現下跌走勢,則在其贖回當天的基礎上,減去下壹個交易日的虧損,反之,如果下壹個交易日凈值上漲,則要加上下壹個交易日的盈利。

2、基金在賣出時,要收取壹定的贖回費用,從而導致投資者的持有收益減少,其贖回費用與投資者的持有天數呈反相關,即投資者持有天數越久,其贖回費用越少,持有天數越短,其贖回費用越多。

基金收益主要來源於基金資產運作中的利息收入、股利收入、資本利得、資本增值等。這些收益在扣除了基金運作費用 (包括經理人費用和保管人費用) 後,剩余的部分用於基金證券的分配。

基金收益壹般應作如下分配:

(1)確定收益分配的內容。

確切地說,基金分配的客體是凈收益,即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關規定應扣除的費用後的余額。這裏所說的費用壹般包括:支付給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費、支付給托管人的托管費、支付給註冊會計師和律師的費用、基金設立時發生的開辦費及其他費用等。

壹般而言,基金當年凈收益應先彌補上壹年虧損後,才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基金投資當年凈虧損,則不應進行收益分配。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收益和費用數據都須經過具備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審計確認後,方可實施分配。

(2)確定收益分配的比例和時間。

壹般而言,每個基金的分配比例和時間都各不相同,通常是在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在基金契約或基金公司章程中事先載明。在分配比例上,美國有關法律規定基金必須將凈收益的95%分配給投資者。

而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則規定,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凈收益的90%。在分配時間上,基金每年應至少分配收益壹次。

(3)確定收益分配的對象。

無論是封閉式基金還是開放式基金,其收益分配的對象均為在特定時日持有基金單位的投資者。基金管理公司通常需規定獲得收益分配權的最後權益登記日,凡在這壹天交易結束後列於基金持有人名冊上的投資者,方有權享受此次收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