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和非公企業工作。中小企業和非公企業是高校畢業生就業的主要渠道。要進壹步清理影響高校畢業生就業的體制性障礙和限制,為高校畢業生提供檔案管理、人事代理、社會保險辦理和銜接、職稱評定、維權等服務,形成有利於高校畢業生到企業就業的社會環境。對企業招用非本地戶籍高校畢業生的,各地市要取消落戶限制(直轄市按有關規定執行)。企業招用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按規定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招用城鎮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和其他登記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按規定享受最高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支持。
三、鼓勵重點企業和科研項目單位積極吸納和穩定高校畢業生就業。鼓勵大中型國有企業特別是創新型企業創造條件,吸引更多具有技術專長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充分發揮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企業在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中的作用,加強人才培養、使用和儲備。各地在實施扶持困難企業穩定職工隊伍工作中,要引導企業不裁員或少裁員,多留住高校畢業生技術骨幹。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可按規定給予2009年6個月內的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困難企業開展在職培訓,按規定給予財政補貼。承擔國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項目的單位應積極聘請優秀高校畢業生參與研究,其勞務費和相關社會保險費補貼按規定從項目經費中列支。具體辦法由科技、教育、財政等部門研究制定。高校畢業生參加項目研究期間,其戶口和檔案可在入學前存放在項目單位所在地或家屬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滿後,員工可根據工作需要續聘或受聘於其他崗位。就業後工齡與項目研究期間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社會保險繳納年限連續計算。
四、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鼓勵高校積極開展創業教育和實踐活動。對符合自主創業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執行現有稅收優惠政策和經營場所安排,鼓勵殘疾人就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和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在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的未就業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不超過5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對合夥經營和有組織的就業,可按規定適當擴大貸款規模;從事當地政府規定的微利項目的,可按規定享受貼息支持。對有創業意願的高校畢業生,按照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加強高校畢業生創業指導服務,提供政策咨詢、項目開發、創業培訓、創業孵化、小額貸款、創業指導、跟蹤輔導“壹站式”服務。各地要建設和完善壹批投資小、見效快的大學生創業園和創業孵化基地,並給予相關政策支持。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通過多種形式靈活就業,保護其合法權益。符合條件者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五、加強對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服務和就業指導。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強化公共就業服務功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和高校要加強合作,采取網絡招聘、專場招聘、供需洽談會、用人單位進校園等多種方式,大力開展高校畢業生系列就業服務,為今年高校畢業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費就業信息和各類就業服務。高校要加強大學生就業指導,將就業指導課作為必修課開設,重點幫助畢業生了解就業政策,提高求職技能,調整就業預期。加強高校就業指導服務機構建設,落實人員、場地、經費。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加強招聘活動安全保障,維護高校畢業生就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