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8以來,生物學有了很大的進步,人們對動物的認識不斷加深。壹方面加深了我們對以前認識的動物的了解,另壹方面發現了大量的新物種,整個動物分類體系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例如,最初林奈曾將所有42種同翅目昆蟲歸為壹個屬,但到了1930年,這個亞綱大約有5000個屬和30000個種。由於缺乏有效的管理和協調,動物學名的命名十分混亂,同名異物、同壹事物不同名等現象層出不窮。林奈最初制定的簡單分類和命名規則已經不適合使用,需要編制更加完善和嚴謹的命名規則。
在此背景下,19世紀下半葉世界上出現了許多各國制定的命名規則,其中比較著名的有:英國的斯特裏克蘭規則(1842);美國的Dall規則(1877);法國動物學會規則(1881年);德國動物學會規則(1894);國際地質會議動物化石命名的Douvillé規則(1881年);美國鳥類學家協會鳥類命名規則(1885)。這些命名法大多結構嚴謹,內容完善,但相互獨立,無法有效解決國際動物學界面臨的學名混亂問題。直到19世紀後期,國際動物學界普遍認為,世界動物學名稱需要有壹個統壹的命名規則。
前任
1889第壹屆國際動物學大會秘書長拉斐爾·布蘭查德(Raphael Blanchard)教授在巴黎提出了第壹套國際動物命名規則,並於1892年在莫斯科第二屆國際動物學大會上獲得通過。1895年萊頓第三屆國際動物學大會上,有人指責1889的規則過於法國化。於是會議成立了壹個特別委員會,由五位不同國籍的動物學家組成,協調各方意見。由於意見分歧,委員會逐漸擴大到15名成員,成為國際動物學大會的常設機構。直到1904年在伯爾尼召開的第六屆國際動物學大會,委員會提交的《國際動物學命名法》才被采用,並在巴黎以法文出版。此後,國際動物學大會對這套規則進行了多次調整,直到1958年更為正式、嚴謹的國際動物命名條例取代了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