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市人才流動服務中心與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合並,設立市人力資源市場管理中心,副處級事業單位,負責人力資源市場開發建設和管理工作。內設綜合科、人才代理交流科、市場管理科3個副科級機構。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
(二)市勞動爭議仲裁院的職責與原市人事局人事爭議仲裁職責整合,設立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仍為副處級事業單位,負責人事和勞動爭議仲裁工作,承辦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內設辦公室、立案庭、仲裁庭3個副科級機構。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9名,其中:院長1名、副院長3名、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
(三)市人事局信息中心與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信息中心合並,設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信息中心,仍為正科級事業單位,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信息化建設工作。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四)市轉業軍官培訓中心更名為市人力資源培訓中心,仍為正科級事業單位,根據人力資源培訓規劃具體承辦有關培訓。核定自收自支事業編制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五)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處,仍為副處級事業單位,負責市直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收繳、給付、營運、管理工作。內設辦公室、財務科、征繳科、審核科、稽查科、生育保險科、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管理科、離休幹部醫療保險管理科8個副科級機構。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34名(含後勤服務事業編制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副科級領導職數8名。
(六)市勞動就業服務管理處更名為市就業服務管理局,仍為副處級事業單位,負責全市勞動就業服務和失業保險工作。內設辦公室、城鎮社區就業服務科、培訓服務科(市就業訓練中心)、失業保險基金征繳科、失業保險服務科、財務審計科、農村就業服務科7個副科級機構。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20名(含後勤服務事業編制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副科級領導職數7名。
(七)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支隊更名為市勞動監察局,市人事考試中心更名為市人力資源考試院,其他機構編制事項維持不變。
(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高新區分局機構設置、主要職責和人員編制維持不變。
(九)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管理的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處、市社會勞動保險處、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處、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及原由市民政局管理的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處改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其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事項維持不變。
(十)高(中)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管理職責分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市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市教育局等部門擬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