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
1.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等城鎮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2.2065438+2007年7月1日起,全國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按照住建部發布的《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操作規程》的要求,通過平臺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
3.2021 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確認全國住房公積金服務標識,決定自即日起啟用。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能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城鎮失業居民和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納,另壹部分由職工個人繳納。職工個人繳存由單位代扣後,與單位繳存壹並存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壹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按規定連續繳存,除職工退休或《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或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壹性、規範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的專門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蓄資金,具有兩個特點: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正案)》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