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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是什麽意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是什麽意思:

1、什麽是職工醫保

職工醫保即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職工醫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同繳納。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壹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壹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壹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比例戶、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帳戶的支付範圍和職工年齡等因素確定。

2、職工醫保繳費辦法

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要劃定各自的支付範圍,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要確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支付或由個人自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負擔壹定比例。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統籌基金的具體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以及在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用的個人負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醫療保險:

指的是基本醫療保險,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壹項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用人單位與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機構對其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集聚了單位和社會成員的經濟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資助,可以使患病的社會成員從社會獲得必要的物資幫助,減輕醫療費用負擔,防止患病的社會成員

綜上所述,職工醫保即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職工醫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同繳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