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施工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約束和保障機制,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
壹是施工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壹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交納職工工資保障金,工資保障金在工程合同價款中列支,專款專用。
二是施工單位招收農民工,必須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依法享有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以及保險福利的權利,並在規定期限內持農民工名冊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三是施工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施工工程期限小於壹個月的或者雙方約定支付工資期限低於壹個月的,另其約定。
四是在工程建設期間及工程竣工後60日內,有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啟動工資保障金,及時發放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2、嚴格規範新建項目的審批手續。對建設資金不到位的建設項目不辦理項目審批,不予立項、不予開工建設,做到新帳不欠,老帳限期付清。
3、建立單位信用檔案制度。對存在拖欠農民工資問題的房地產和建築業單位,主管部門記入單位信用檔案,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對清欠不力,沒有及時完成清欠任務的房地產和建築業單位,將向社會公布進行曝光,讓拖欠行為無處遁形。
4、建立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其主要由政府財政出壹部分資金,組成欠薪保障應急基金,專門用於應付突發性、群體性的欠薪糾紛。其主要針對農民工這壹特殊群體對抗市場風險能力比較弱,在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存在時間成本和程序復雜難以讓農民工接受的情況下,有效地保證農民工群體臨時性的生活救濟。
5、完善相應法律法規,讓農民工維權有法可依。通過法律法規,科學合理地規定各部門的法律義務,“壹個和尚挑水喝,兩個和尚擡水喝,三個和尚沒水喝”,切忌籠統規定多個部門聯合執法,這種規定的後果只能是各個部門相互推諉,誰都不會站出來為農民工說話。只有固定壹個部門挑頭,其他相關部門相互配合或是詳細規定各個部門的職責,哪個部門、哪個環節出了問題就問責誰,該誰管就壹管到底,不要把農民工當個球來回踢。對農民工問題不重視,不過問的,追究直接負責人的責任,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另外,建議改變勞動爭議案件“先仲裁後訴訟”,建立“或裁或審”制度,遇到簡單的糾紛案件,建議在15日內結案,遇到復雜的案件,最遲應在兩個月內結案。同時對農民工的訴訟案件讓用人單位交付訴訟費用或仲裁費用,對此類案件盡量采取調解方式結案,提高效率,減少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