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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財政部關於國營工業企業利潤留成試行辦法的通知

壹、經過整頓,生產秩序和管理工作正常,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並有盈利的國營工業企業,經過批準,可以按照本辦法試行利潤留成。二、把原規定的金額利潤留成辦法改為基數利潤留成加增長利潤留成的辦法。企業當年利潤高於上年利潤的,其中:相等於上年利潤的部分,按核定比例提取基數利潤留成資金;比上年增長的利潤部分,另按國家規定比例提取增長利潤留成資金。企業當年利潤低於上年利潤的,則按當年利潤和核定比例提取基數利潤留成資金。計算基數利潤留成和增長利潤留成時,都應包括用折舊基金和自籌資金搞的技措項目增加的利潤。

企業可用基數利潤留成和增長利潤留成資金,作為生產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三、企業基數利潤留成的比例,在批準試點時,參照上年下列幾項資金占同年利潤總額的比例核定:

(壹)有新產品試制任務的企業,壹般可按利潤總額的百分之壹計算新產品試制費;少數新產品試制任務較多的企業,按利潤總額的百分之二計算;機械工業企業按利潤總額的百分之三計算。沒有新產品試制任務的企業,如煤礦、油田、電廠、電站、森林、采伐、鐵路、交通以及其他礦山等,不計算此項費用。

(二)科研經費和職工技術培訓費,按國家撥給企業的實際數額計算(不包括國家專項撥給的科技三項費用和措施費)。企業在成本或營業外列支的上述費用,仍按原規定執行。

(三)從成本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按照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十壹計算。

(四)從成本中開支的職工獎金,壹般企業按標準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十計算;少數先進企業可以適當提高,但最多不得超過標準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十二。

(五)基層企業從利潤中提取的企業基金,在最多不超過工資總額百分之五的範圍內,由企業主管部門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分別確定。

以上第(壹)、(二)兩項的數額,為生產發展基金,第(三)項的數額和第(五)項中百分之八十的數額,為職工福利基金;第(四)項的數額和第(五)項中百分之二十的數額,為職工獎勵基金。這三項基金,都要分別核定利潤留成比例。

計算基數利潤留成比例的利潤總額,為扣除歸還技措貸款後的利潤數。原來從成本中列支的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金改為從利潤中提取後,計算基數利潤留成比例的利潤總額應作相應的增加。

試行利潤留成辦法後,凡屬應在利潤留成資金中開支的費用,國家壹律不再撥款,企業也不得在成本中列支,也不再提取企業基金。四、企業增長利潤留成的比例,按照不同行業,分別規定為:

(壹)石油、電力、石油化工和國外引進成套設備等盈利水平較高的企業百分之十;

(二)冶金、機械、電子、化工、輕工、紡織、建材、森工、鐵路、交通運輸和其他企業百分之二十;

(三)煤炭、郵電、民航、農機企業百分之三十。五、企業基數利潤留成比例的核定,采取自上而下、逐級核定的辦法。各省、市、自治區和中央主管部門總的利潤留成比例,由國家經委和財政部核定。各省、市、自治區和中央主管部門,可以在國家核定總的利潤留成比例範圍內,分別核定所屬企業(或公司)的利潤留成比例。六、基數利潤留成比例核定以後,原則上三年不變,如遇以下情況,可以作相應的調整:

(壹)國家調整產品價格,調整主要原材料價格,改革稅制,使企業利潤有較大增減的;

(二)工業改組中,企業進行調整,使企業利潤有較大增減的;

(三)國家投資新建、擴建的車間、分廠和附屬工廠投產後,企業利潤有較多增加的;

(四)企業因交納固定資產稅和支付定額貨款利息而減少利潤的。七、工業企業必須完成產量、質量、利潤和供貨合同四項計劃指標,才能按照核定和規定的留成比例提取全部利潤留成資金。四項計劃指標中,每少完成壹項,扣減其應提利潤留成資金(包括基數利潤留成資金和增長利潤留成資金)的百分之十。

鐵路、交通運輸、郵電、民航企業的考核指標,由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另行商訂。八、企業提取的基數利潤留成資金,完成月度計劃指標的,可以按規定提取,沒有編制或沒有完成月度計劃指標的,可以按月預提百分之八十。增長利潤留成資金,上半年完成全年計劃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業,可以按規定預提百分之五十,完成年度計劃不到百分之五十的企業,不能預提。企業應提的利潤留成資金,年度終了後列入決算,經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後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企業提取利潤留成資金時,應按歸還技措貨款後的利潤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