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桓仁滿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桓仁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桓仁滿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市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與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與民政工作的集中統壹領導;
2、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加強促進就業創業、持續推進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激勵人才創新創造、保障農民工權益等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民政局)應加強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加強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促進全縣慈善組織和慈善事業發展,強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困境兒童保障等工作,充分發揮民政部門在維護穩定和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壹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