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的法律法規方面對於見義勇為,沒有壹個完整的規範,更沒有壹個健全的統壹的標準。對於見義勇為來說,應該保證做好事的人有壹個範圍。從理論來說任何壹個事情,都需要有壹個限定,都需要有壹個範疇,不然就會出現混亂的現象,所以見義勇為的具體年齡必須做出壹個限定。
理論是壹個方面我們在從實際出發來分析,大家知道見義勇為壹個帶有危險的善舉,要做好見義勇為的事情,就要避免不必要的傷害,大家知道孩子屬於自我保護能力比較差的人群,讓孩子們參與見義勇為的事情,首先是不安全的,而且往往孩子去見義勇為會出現很多危險,是壹個不明智的舉動。
我們再從實際案例分析,現在社會上出現很多此類的悲劇,比如某地有人落水,壹個中學生奮不顧身的去救助,可是最終結果是很悲劇的,這位學生失去了生命。這件事情中孩子的行為是好的,值得我們贊揚,可是畢竟孩子的年紀太小,自我保護能力比較差,所以見義勇為的事情應該把孩子排除出去。
根據上面的分析大家可以看出來,孩子在自我保護能力方面相差很多,見義勇為的事情應該避免。所以我覺得我國的見義勇為的相關法律法規應該明確的規定出,不讓孩子進行見義勇為的活動,這樣可以有力的保證孩子的安全,也可以在見義勇為的時候,避免人們分散精力去解救孩子,因此見義勇為應該有年齡界限,這樣才符合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