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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宿州市農村對已領獨生子女光榮證的農民有哪些優惠政策

第21條,壹對夫婦,壹個孩子(包括合法收養)不再生育,小於18歲的兒童,由夫妻雙方進行驗證(任何單位和農村居民的單位,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驗證),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分布“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產地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壹)每月的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費10元,獎勵費自接到壹個孩子的頭發至少18歲的年齡月份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二)女性工人除了規定以外的享受這個假期的第20條的規定,單位批準的額外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C )壹個孩子的托育服務管理費和醫療費用18歲前,丈夫和妻子的工作單位在按照有關規定報銷;

(四)獨生子女父母,年齡在55歲以上的女人,至少60歲的男人享受不小於每人1000元的壹次性獎勵;

(e)在實施的養老保險系統在農村地區,孩子的父母應給予優先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六)鄉鎮人民政府的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支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

第壹胎雙胞胎或多節的情侶,不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頒發的證書由女方的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享受前款第(四)規定的獎勵和優待,但只享受壹個獨生子女獎勵待遇。

第22條除按照規定的第二個孩子的已婚夫婦,但寫較長的誕生及其所屬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和給予壹次性獎勵不低於每人500元。

第23條的壹個孩子意外殘疾而基本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年齡在55歲以上的女人,該名男子已年滿60歲的年齡,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每人不低於5,000元的壹次性經濟幫助。

,應全市人民的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制定和完善獨生子女父母有利於養老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條件的鄉鎮,按照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實施各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第二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各級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經濟發展,給予資金,技術,培訓和其他支持和促銷活動;貸款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扶貧,貧困家庭扶貧項目,食品的工作和社會救助給予重點關註。

第26條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有利於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的激勵機制。

獎勵費的支付和經濟援助的具體方式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本條例第27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