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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立項、評審、管理試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為適應基礎性研究工作的特點和學科發展的需要,設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以下簡稱重點項目)。第二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重點項目、面上項目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相輔相成的三個層次。重點項目主要是針對我國科學發展與布局中的關鍵科學問題和學科領域新生長點開展系統、深入的研究工作。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意義重要。包括:學科前沿和新生長點的研究;對開拓新興技術領域、發展高技術起關鍵作用或對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指導意義和深遠影響的基礎性研究;以及針對我國自然條件、資源特點和有重要意義的基礎性研究等;

(二)有先進、可行的研究方案,創新的學術思想和必要的基本實驗研究條件;

(三)有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和精幹的、以中青年研究人員為主的研究隊伍;

(四)具有國內領先的研究工作基礎,近期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進展。第三條 重點項目的遴選要在國家“中長期科學技術發展綱要”所確定的學科布局和優先領域的指導下,結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的學科發展戰略研究,並在廣泛征求科學家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進行。第四條 重點項目要體現有限目標、有限規模、重點突出、隊伍精幹。每項資助強度壹般在50萬元左右。研究年限3至5年。要重視學科的交叉和滲透,但不強調跨部門、跨單位的聯合研究。註意發揮國家重點實驗室的作用。第五條 重點項目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委務會議審查批準,並定期向全委會報告。受理申請、同行評議、學科組評審等工作註意與面上項目同步安排。第六條 重點項目經費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中劃出適當比例的額度,專款專用。第二章 立項、申請、評審、批準程序第七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各科學部在研究優先發展領域、學科發展重點和征求科學家意見基礎上,提出本年度重點項目立項方案,經委務會議批準後,將擬立項目名稱、內容和研究目標等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指南中予以公布。第八條 具備相應研究能力和條件的各單位的科技人員均可根據重點項目指南,向有關科學部提出定向申請。申請書格式、填報要求、受理時間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相同,申請書封面左上角應標明“重點項目”字樣。按規定格式錄制的計算機軟盤送綜合計劃局。第九條 各科學部將受理的申請書按項目集中送同行專家評議,每項應有三至五位同行專家書面評議意見。第十條 科學部將匯總的同行專家書面評議意見,提交學科評審組評審,擇優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及負責人。學科評審組可根據需要組織評審答辯,也可以專項組織評審論證。第十壹條 重點項目評審答辯結果,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有關科學部填寫《重點項目評審意見》,經委務會議批準後,向項目負責人(設置課題的項目含課題負責人)及其所在單位下達批準通知。第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在接到批準通知後,按照審批意見和規定格式編制研究工作計劃和經費開支計劃,於壹個月內報送有關科學部審核後執行。第三章 項目管理第十三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對重點項目執行情況,采取逐項跟蹤、實地檢查、定期評議、撥款調控等手段,或將相近學科的幾個重點項目集中檢查、交流等辦法,加強重點項目管理。督促項目順利進行,促進出成果出人才。項目結束時,按要求進行驗收。第十四條 重點項目的承擔單位應將項目列入本單位的重點科研計劃,加強項目的組織管理,定期檢查進展,落實所需條件,解決存在問題,及時反映情況,發揮監督、保證作用,確保按時完成。第十五條 重點項目負責人每年均應寫出項目執行報告向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有關科學部匯報研究工作進展,取得的成果,學術交流和國際合作等情況,並提出下年度工作計劃。設置課題的重點項目,應成立由項目負責人和中青年骨幹人員組成的學術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項目研究計劃的實施。學術領導小組成員名單應報科學部備案。第十六條 重點項目經費采取壹次批準總金額、分年度核定撥款額的辦法,撥至項目和課師負責人所在單位。項目經費的使用,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執行。第十七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鼓勵重點項目開展國際合作與學術交流活動。申請與審批辦法詳見國際合作交流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