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是專門從事保險資金管理的金融機構。主要業務是接受保險公司的委托,管理保險資金,以保值增值為目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壹般由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發起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接受委托後,可以管理和使用其股東的保險資金或者股東控制的保險公司的資金,也可以管理和使用自有資金。
1、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的規定。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包括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組合產品和銀監會規定的其他產品。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發行。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應當發揮保險資金長期穩定的優勢,為保險保障和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銀監會的規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誠實守信。避免利益發生沖突。
2、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應當加強對投資者適當性的管理,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和風險,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投資者在投資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時,應當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財產獨立於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托管人和其他為產品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的固有財產。對產品財產的管理、使用、處置等情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應當歸類為產品財產。
3、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托管人或者其他機構依法解散、撤銷或者破產清算的,產品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保險資金的使用不得超過保險法的規定,並且應當限於銀行存款、國債交易、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形式。此外,資產管理公司不得承諾受托資金不遭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不得使用受托保險資金。為客戶以外的第三方謀取利益,不得操縱不同來源的資金進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