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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實施辦法

第壹條除重要的指揮、通信樞紐外,平時應當因地制宜充分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第二條人防工程及其設備設施屬於國家財產,平時本著有償使用的原則使用,使用費由人防部門收取。第三條平時使用人防工程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凡需使用人防工程的單位、個人和外商(以下簡稱乙方),均應提出申請,經人防部門批準,並與人防工程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甲方)簽訂合同,方可使用。

人防工程平時使用審批:

(壹)由市人防工程管理單位直接管理的人防工程和由市人防工程管理單位管理的市委托區、縣(市)人防工程的使用,由市人防辦審批;

(二)利用街道、學校、機關、企事業單位管理的公共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由區、縣(市)人防辦審批;

(三)各單位的人防工程由各單位自行安排。不使用時,經區、縣(市)人防辦批準,可以自行安排使用。第四條人防工程使用合同的履行期限壹般每次不超過兩年。到期後需要繼續使用時可以續借。使用合同壹經簽訂,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第五條乙方應按合同規定合理使用人防工程,未經人防部門批準,不得改變工程結構或設備。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汙染和有毒物品。本合同到期歸還時,甲方應進行驗收,如有損壞,乙方應負責賠償。第六條平時使用人防工程,要無條件服從戰備需要。如遇戰爭,或按統壹規劃進行工程改造,乙方應限期歸還,同時終止合同。第七條平時使用人防工程費:

(壹)利用人防工程及其設備設施興辦工業、商業、服務業、水產養殖、倉儲等經濟效益;

(二)利用人防工程鋪設通信電纜和其他管線;

(三)利用人防工程通風調節溫度;

(四)利用人防工程內的取水點、水井、水庫作為水源;

(五)利用人防工程建築廢渣等副產品。第八條人防工程使用費,由市人防辦、財政局和物價局確定;對外商的收費標準,按照有關對外經濟政策執行。第九條利用人防工程興辦老人和兒童娛樂室等無經濟效益的社會公益事業可免繳使用費。第十條自籌資金改造利用人防工程興辦企業,或集資建設人防部門平戰結合的重點工程,在收費價格上給予優惠。第十壹條人防部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費,按規定上交部門後,用於市級人防工程建設,50%作為各級人防部門的事業建設、集體福利和獎勵經費。後50%的分配比例為:企業建設基金50%,集體福利基金30%,獎勵基金20%。第十二條各級人防部門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費。要加強管理,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做到先收後用,嚴禁收濫用。用於人防工程建設的,要納入人防建設年度計劃。市人防辦應加強對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第十三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人防工程平時使用工作給予支持,在稅收、用水、用電、資金、物資供應、核發營業執照、地面配套工程、出入口占地等方面實行優惠政策。第十四條與人防工程平時使用有關的其他問題,按國家和省、市人防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人防辦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