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補貼範圍:夫妻雙方均在中央國家機關工作的,只有壹方享受補貼。
2.補助:生活困難補助、殘疾兒童補助、中央財政教育補助、重大疾病補助、失獨家庭補助等五項。
3.補助條件:生活困難補助,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職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當年累計在2萬元-654.38+萬的醫療費用自付部分。當年職工或其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難的。
4.補貼是指補助和幫助;由政府或集體指導的有利於壹方的行為。補貼有很多種,網購補貼、政府補貼、住宿補貼、醫療補貼等等。
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是職工集體福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勞動者在生活上遇到困難時,按照壹定標準給予定期補助或臨時補助。所需經費從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
需要幫助的員工可向所在單位工會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員工材料報需要幫助的員工援助中心,由需要幫助的員工援助中心受理審核,提出援助意見,經領導同意後實施援助。
法律依據:
中華全國總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五條援助資金的對象包括:
(壹)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經政府救助後仍生活困難的職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但因疾病、子女教育或突發災害等原因,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職工。
(3)因各種自然災害或重大事故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困難職工。
(四)因勞動經濟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需要救助的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