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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流行病失業津貼的條件

領取流行性失業救濟金的條件主要包括:

1.職工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1年及以上;

2.雇員違背自己的意願終止雇傭關系;

3.該員工已登記失業和求職。

符合上述三項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自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60日內,到本單位受理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各地條件和標準不壹樣。發放失業補貼時,對領取失業保險金後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按壹年以上對待。失業人員重新就業並參保的,累計繳費時間。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基本醫療保險、求職補貼、喪葬補貼、撫恤金等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金申領和支付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失業保險待遇停發,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同時停發。

(壹)再就業;

(二)應當征服服兵役的;

(三)已經移居國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五)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和個人身份證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自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