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規定,可以處多少

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規定,可以處多少

1、證券投資基金法在第十四章法律責任部分對基金管理人違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如何處罰進行了規定。

2、法律依據:《證券投資法》

第壹百二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或者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壹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基金管理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擅自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重大事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二十壹條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基金托管人的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未按照本法第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申報的,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二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基金托管人的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壹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基金從業資格。

第壹百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違反本法規定,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別管理或者分賬保管,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有本法第二十壹條所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壹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罰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上述行為的,還應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侵占、挪用基金財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壹百二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壹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或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二十六條 未經核準,擅自從事基金托管業務的,責令停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壹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二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違反本法規定,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的,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二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基金的,責令停止,返還所募資金和加計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壹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六十條規定,動用募集的資金的,責令返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三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五項和第七項所列行為之壹,或者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前款行為,運用基金財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壹百三十壹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條第壹款第六項規定行為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

第壹百三十二條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三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

第壹百三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登記,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壹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募集完畢,基金管理人未備案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非公開募集資金或者轉讓基金份額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壹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服務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三十八條 基金銷售機構未向投資人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並誤導其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相當的基金產品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基金服務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三十九條 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未按照規定劃付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基金服務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四十條 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或者基金份額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壹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四十壹條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未妥善保存或者備份基金份額登記數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基金服務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隱匿、偽造、篡改、毀損基金份額登記數據的,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其停止基金服務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四十二條 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基金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開展投資顧問、基金評價服務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基金服務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四十三條 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未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供相關信息技術系統資料,或者提供的信息技術系統資料虛假、有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四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未勤勉盡責,所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並處業務收入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四十五條 基金服務機構未建立應急等風險管理制度和災難備份系統,或者泄露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運作相關的非公開信息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基金服務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給基金財產、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投資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本法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壹百四十七條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壹百四十八條 拒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壹百四十九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第壹百五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壹百五十壹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壹百五十二條 依照本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的罰款、罰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以其固有財產承擔。

依法收繳的罰款、罰金和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當全部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