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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救助準備、應急救援、災後救助、款物管理和社會力量參與救災。法律法規對自然災害救助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自然災害救助,是指對因自然災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和生產生活受到影響的人員,及時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保障其食物、飲用水、衣物、取暖、安全住所、醫療救治、防疫等基本生活需求。第三條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社會互助和災民自救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設立減災委員會,作為本級政府的綜合應急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承擔本級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救助的具體實施工作。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本轄區村(居)民開展自然災害自救互救,依法協助自然災害救助。第六條紅十字會、慈善機構、公募基金會等社會團體應當依法協助政府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政府鼓勵和引導單位和個人參與自然災害救助捐贈、誌願服務等活動。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救災物資采購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資金和物資保障機制。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災害緊急救助、過渡性生活救助、因災受損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旱災生活困難臨時救助、冬春生活困難救助、遇難者家屬安撫等方式實施自然災害救助。

省人民政府財政和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自然災害救助指導線,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財政增長、物價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市(州)、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指導標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標準。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防災減災科普宣傳體系,加強科普宣傳教育基地建設,組織開展防災減災科普宣傳活動,提高公民防災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安排和防災減災的需要,開展防災減災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第二章救災準備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本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風險排查情況,制定綜合防災減災規劃和專項預案並組織實施,制定和完善自然災害救災應急預案,每年組織自然災害應急救援演練。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持系統和自然災害信息共享平臺,形成功能齊全、運轉高效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系統,配備必要的交通、通信、災情核查等救災裝備。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防災減災標準體系,城鄉建設規劃和重大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防災減災標準要求,提高災害易發地區的學校、醫院、居民住房和基礎設施的設防水平和承災能力。第十三條市(州)、災害易發縣人民政府應當考慮區域災害特點、地理條件、人口分布、交通運輸等條件,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運輸快捷的原則,建設本級救災物資儲存倉庫,配備管理人員,並酌情在交通不便的災害易發區鄉鎮(街道)和城鄉社區設立救災物資儲存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救災物資分級儲存責任,制定並組織實施救災物資儲存計劃和年度采購計劃,根據區域特點合理確定儲備物資、儲備生活物資和應急救援工具的品種和數量,保障災害應急救援期間的物資需求。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救災物資應急運輸保障機制。災害緊急救援期間,可采取開通專用通道、實施交通管制等措施,保障救災人員、物資、設備和災民優先運輸和通行。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搶險救災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