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采掘業、制造業、城市供水、電力、蒸汽、熱水、煤氣和建築業等生產性企業及交通運輸業按銷售額或營業額的1‰征收。
(二)郵電通訊業、商業、飲食業、物資供銷和倉儲業、房地產、公***事業、居民服務業、旅遊業、廣告業、文化娛樂業、信息咨詢服務業、技術服務業等為生產和生活服務的行業,按銷售額或營業額的2‰征收。
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實際銷售額或營業額的2‰征收。
(三)金融業按貸款利息收入的2‰征收,保險業按保險費收入的2‰征收。
以上單位交納的專項資金可計入成本。第六條 對省境內的各級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預算外收入按總額的5%征收。
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根據不同的預算管理形式分別計征:
(壹)行政單位取得的預算外收入及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按全額計征。
(二)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取得的事業收入,按扣除經財政部門核定用於抵補預算內事業支出不足部分的定額後的余額計征。
(三)差額預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取得的事業收入(不含政府撥款),按收支相抵結余提取的職工獎勵基金和職工福利基金計征。
(四)未納入預算管理的各種基金(屬捐贈性質的除外)、附加及專項事業收費,附省政府另有規定者外,按當年收入的全額計征。第七條 省境內的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中的從業人員,按上年總收入計算,其月平均工資、薪金收入達到500元以上的人員,按其超過500元部分的10%計征。第八條 凡國家、集體、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征(占)用耕地的,均應交納專項資金。
(壹)全民所有制單位、農村非本村的集體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征(占)用專業菜地的,其交納標準為:西安市郊區每畝7000元至10000元;寶雞市、鹹陽市、銅川市、渭南市郊區每畝5000元至7000元;其他各縣(市、區)城郊區和工礦區每畝3000元至5000元;本村集體和農民個人占用專業菜地辦企業的,按上述標準的70%計征;本村農民個人建房占用專業菜地的按上述標準減半計征。
(二)征(占)用水澆地的交納標準:全民所有制單位、非本村集體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的,每畝征收2000元;本村集體、農民個人辦企業的,每畝征收1200元;本村農民個人建房的,每畝征收600元。
(三)征(占)用水田的交納標準:全民所有制單位、非本村集體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的,每畝征收2500元;本村集體及個人辦企業的,每畝征收1500元;本村農民個人建房的,每畝征收700元。
(四)征(占)用旱地的交納標準:全民所有制單位、非本村集體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的,每畝征收1000元;本村集體、個人辦企業及農民個人建房的,每畝征收500元。第二章 征集範圍和標準第九條 專項資金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非農業建設征(占)用耕地應繳納的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的農稅部門負責征收。“三資”企業、中央駐陜各部門和單位、按稅收業務劃歸國家稅務局征收管理的個體工商戶應繳納的專項資金,委托國家稅務局代征。
專項資金的繳納、報解和入庫由各級國庫和各專業銀行辦理。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同做好征集、管理工作,不得截留、挪用。第十條 各征收機關征收專項資金時,必須統壹使用省財政廳商省地方稅務局印制的專項繳款憑證。專項繳款憑證由同級財政部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