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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醫療機構涉嫌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在調查期間

法律主觀性: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社會醫療保險管理規定和醫療服務協議,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控制統籌支付範圍以外的費用占醫療費用總額的比例。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二)未經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使用統籌支付範圍以外的藥品,或提供統籌支付範圍以外的醫療服務和設施;(三)將應當由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轉嫁給參保人員個人負擔的;(四)使用參保人個人賬戶資金支付生活必需品、食品等非醫療用品費用或者從個人賬戶中提取現金;(五)無正當理由拒絕網上實時結算,且未為參保人員提供結算憑證的;(六)采取掛床住院、重疊床住院、虛假住院等手段騙取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七)將非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納入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或者以藥品、醫療服務項目互換等方式將非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醫療費用納入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八)擅自向非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社會醫療保險結算信息系統,或者將社會醫療保險業務交給不具備相關社會醫療保險資格的機構和人員辦理的;(九)提供超出本機構指定服務範圍的醫療保險服務,騙取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十)偽造、變造醫療單據、財務賬目、藥品(醫用材料)購銷憑證等材料,騙取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十壹)違反疾病常規診療、技術操作規程等。,為參保人員提供過度或無關的檢查和治療,造成醫療資源浪費和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十二)違反藥品或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騙取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十三)其他違反社會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