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支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三條 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是指保證農村中小學正常運轉、在教學活動和後勤服務等方面開支的費用。
公用經費開支範圍包括:教學業務與管理、教師培訓、實驗實習、文體活動、水電、取暖、交通差旅、郵電、儀器設備及圖書資料等購置,房屋、建築物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基本建設投資、償還債務等方面的開支。
教師培訓費按照學校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安排,用於教師按照學校年度培訓計劃參加培訓所需的差旅費、夥食補助費、資料費和住宿費等開支。
擴展資料:
教育公用經費支出的問題主要存在於義務教育階段。表現為以下四個方面:
1、經費結構不合理。辦公費、設備設施購置費及政策性支出等所占比例過高,與教育教學直接相關的支出比例太低。在學校教育事業費中,人員經費與公用經費的比例不合理,且存在將公用經費挪用作人員經費的情形。
2、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公用經費保障水平總體偏低,盡管近年來公用經費支出規模不斷增大,但對學校而言尚處於維持運轉的水平。農村住宿制學校的運行成本和北方農村學校取暖費用尤其偏高。
3、地域差距較大。按照法律規定,地方可以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生均公用經費標準。因此各地公用經費定額標準差距懸殊。如上海在2011年小學生均公用經費定額就達到1600元,初中達到1800元,遠高於中西部欠發達地區。
4、農村義務教育學校財權受限。實施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新機制後,財政部、教育部要求對農村中小學實行“校財局管”。財政管理權的上移造成學校公用經費管理自主權的削弱,容易打消學校辦學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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