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國家、省、市有關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分析宏觀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和全市金融運行情況,制定金融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金融要素市場發展規劃,推進本地金融要素市場體系建設。
2.負責推進金融中心建設,優化金融產業布局。會同有關部門參與地方金融機構的設立、改制和重組,參與規劃、指導和規範全市重大建設項目融資和重大資產整合,牽頭協調重大金融項目招商工作。
3、制定促進企業上市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上市公司再融資、並購重組和資產重組,促進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配合省金融監管局推動地方要素交易市場規範發展。
4.促進地方政府與金融機構的合作,加強對外金融合作與交流。協調全市銀行、保險、證券、基金、信托、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搭建產融對接平臺,為重大項目、重點行業、中小企業提供支持。
5.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和處置地方金融風險。協調有關部門打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推進地方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和應急機制建設。
6.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地方交易場所、典當行等的監管。,完善監管體系,引導行業規範發展。
7.配合中央駐成都金融管理部門做好金融監管工作,為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提供服務,協調解決地方金融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問題。
8.統籌市縣政府金融工作,推進省市協調聯動機制建設,參與和指導全市金融人才資源培養和隊伍建設。指導全市金融知識的宣傳和普及。
9.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設行長壹人,副行長若幹人。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NPC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國人民和國家主席任免。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
第十壹條中國人民銀行實行行長負責制。行長領導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副行長協助行長工作。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和工作程序由國務院制定,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應當在國家宏觀調控和貨幣政策的制定與調整中發揮重要作用。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派出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對其分支機構實行統壹領導和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維護本轄區的金融穩定,承辦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