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構成要件是犯罪成立和追究犯罪主體刑事責任的依據。因此,在我國現行刑法中設立非法集資罪,有必要進壹步分析和探討其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這裏要特別強調的是法律虛構的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就無法通過刑法來規制司法實踐中大量單位(要麽是單位單獨存在,要麽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 * *)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
2.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在單位非法集資案件中,這種故意表現為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故意以單位名義追求危害社會的特定結果。
在故意上,單位犯罪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誌,與單位成員的個人認識和意誌有嚴格的區別。
3.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集資在形式上是壹種資本運作過程,即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集中不特定對象的資金,使其成為正式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涉及人數多、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因此,我們建議將非法集資罪納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確立其在整個刑法體系中應有的地位。
4.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未經有關部門按法定程序批準的集資行為。
主要通過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等方式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募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現金、實物等方式向投資者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回報。
擴展數據: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個人融資:
1.募集資金後未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與募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募集資金無法返還的;
2、大肆揮霍集資款,使集資款無法歸還;
3、攜帶資金逃跑;
4、將募集資金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5.逃避、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資金返還的;
6.隱匿、銷毀賬戶,或者進行虛假破產、虛假破產逃避回籠資金的;
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8.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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