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公式為: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基本養老金計算基數×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
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基數+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 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對應的月數。
其中“本人退休年齡對應的月數”以國家統壹規定為準。
(三)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
過渡性養老金=基礎養老金計算基數×平均繳費工資指數×(1997 65438+2月31和1997 65438+2月31)1.4%。
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的平均工資指數為被保險人月工資指數的平均值。參保人月繳費工資指數為參保人月繳費基數,除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19年4月30日前為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對於有視同繳費年限的被保險人,月視同繳費指數計算為1。
此外,提前退休不再執行提前每年減少2%養老金的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流動到企業後,在計算基本養老金時,視同繳費年限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1計算。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條例》要求,海南省六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依照本條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壹是企業及其職工;二是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及其從業人員;三是未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四是部隊的用人單位及其無軍籍的職工;五是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第六,按國家有關規定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及其人員。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外國人、港澳臺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外國組織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組織的代表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退休人員、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不得重復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重復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不得重復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從未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不得按照本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11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