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戶申請貸款並提交相關信用信息;
2.客戶、銀行、開戶銀行及其他各方相互配合,完成定期存單的開立、確認和質押手續;
3.銀行審批後發放貸款;
4.客戶按約定使用貸款;
5.客戶按約定償還貸款本息;
6.銀行註銷質押存單,返還給客戶。
單位質押貸款的定義
公司定期存款質押貸款是指企業以其自身或第三方合法持有的未到期的公司定期存單作為質押,從我行獲得壹定金額的貸款,到期由客戶償還本息的貸款業務。
單位定期存單是指出質人委托我行根據開戶證明向存款類金融機構申請辦理質押貸款的定期存款權利憑證。單位定期存單只能開立並用於質押貸款。
企業單位質押貸款是銀行發行的單位定期存款憑證。是壹種記載企業單位壹定存款金額、利率、期限,可以流通的存款憑證。由於持有人可以在單位定期存單到期前轉讓,銀行在企業貸款中也將其作為抵押憑證。企業借款人可以用未到期的企業定期存單作抵押,向銀行機構申請企業貸款,這就是企業定期質押貸款。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440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壹)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債券和存單。
(3)倉單和提單;
(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
(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441條
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押於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成立;沒有權利證書的,辦理質押登記時質押成立。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442條
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倉單、提單的贖回日或者交付日先於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提前贖回或者交付貨物,並與出質人約定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贖回或者交付的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