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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預算監督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預算審查和監督,規範預算行為,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省轄市的預算監督。第三條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和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本級政府預算(以下簡稱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第四條省、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政府決算(以下簡稱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第五條省、省人大預算審查機構負責預算草案審查的具體工作。

省、市人大預算機構負責本級預算的初步審查、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並負責預算監督的具體工作。第六條省和省轄市負責編制本級預算草案和決算;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本級總預算草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匯總下壹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決定本級預算預備費的使用;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監督本級政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改變或者撤銷本級政府部門和下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向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第七條省、市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的具體編制,以及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和管理;提出本級預算預備費的使用計劃;向本級政府和上壹級財政部門報告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情況;負責監督檢查部門預算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及時向本級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報送預算草案、決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的主要內容及有關材料。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編制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草案和決算草案;組織和監督部門和單位預算的執行,按照國家規定上繳預算收入和安排預算支出;定期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第八條省、市政府審計部門負責對本級預算執行、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通報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情況。第二章預算編制第九條預算編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為依據,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保證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進行。

政府編制本級預算草案的辦法和實施步驟,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各部門、各單位應當編制部門預算,編制方法和步驟按照本級政府的規定執行。各部門、各單位應當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將列入政府采購目錄的項目納入政府采購。

預算外資金應當納入本級綜合預算,實行統壹管理。第十條預算草案包括本級總預算、本級預算、部門預算及說明。

本級預算草案和部門預算草案應當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30日前完成。第十壹條預算編制要細化,本級預算草案必須列為款級預算科目,部門預算要逐步細化到項目;建設支出和基金支出應按類別和幾個大項目進行編制。第十二條預算支出應當統籌安排。除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外,不得規定單項(項)支出占預算支出總額的比例或者增長比例高於預算收入的增長比例,肢解預算。第十三條政府預算應當依法設立預備費,用於當期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救助支出和其他不可預見的特殊支出。預備費應當占本級預算支出的1%至3%。第十四條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應當及時了解本級預算草案和部門預算的編制情況,聽取有關部門對預算編制的意見和建議,並通報政府財政部門;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研究意見反饋給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

在預算草案編制過程中和政府審查批準預算草案前,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編制情況通報同級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