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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班斯法案的發展

2004年,美國證券市場開始實施近10年來最嚴厲的針對上市公司財務和公司治理的Sarbanes-Oxley(塞班斯法案)。該法案規定,企業的首席執行官和財務總監必須對呈報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財務報告予以保證,以確保其完全符合證券交易法,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它還規定,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必須包括壹份內控報告,並明確規定公司管理層對建立和維護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體系及相應控制流程負有完全責任;此外,財務報告中必須附有其內控體系和相應流程有效性的年度評估。塞班斯法案對違規企業的高管做出了輕則罰款、重則牢獄的懲罰規定。它的出臺意味著在美國上市的公司不僅要保證其財務報表數據的準確,還要保證內控系統能通過相關審計。

《塞班斯法案》最關鍵的壹點是404款,該條款要求上市公司每年必須出具壹份由獨立董事簽署的代表董事會的報告,說明該上市公司在財務管理和其它重要管理方面主要弊端在哪裏。《塞班斯法案》同時還要求加強外部審計師的獨立性和有效性,每年上市公司必須出具壹份自我披露弱點的報告,外部審計師還要獨立再出壹份報告。上市公司的內控管理必須切實做到保護財務數據、維護系統安全、保護客戶數據免遭盜竊與破壞以提高公司披露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塞班斯法案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壹、成立獨立的公眾公司會計監察委員會,監管執行公眾公司審計職業

公眾公司會計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PCAOB)負責監管執行公眾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法案規定:

(壹)PCAOB擁有註冊、檢查、調查和處罰權限,保持獨立運作,自主制定預算和進行人員管理,不應作為美國政府的部門或機構,遵從哥倫比亞非贏利公司法,其成員、雇員及所屬機構不應視為聯邦政府的官員、職員或機構。

(二)授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SEC)對PCAOB實施監督。PCAOB由5名專職委員組成,由SEC與美國財政部長和聯邦儲備委員會主席商議任命,任期5年。5名委員應熟悉財務知識,其中可以有2名是或曾經是執業註冊會計師,其余3名必須是代表公眾利益的非會計專業人士。

(三)要求執行或參與公眾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須向PCAOB註冊登記。PCAOB將向登記會計師事務所收取“註冊費”和“年費”,以滿足其運轉的經費需要。

(四)PCAOB有權制定或采納有關會計師職業團體建議的審計與相關鑒證準則、質量控制準則以及職業道德準則等。PCAOB如認為適當,將與指定的、由會計專家組成的、負責制定準則或提供咨詢意見的專業團體保持密切合作,有權對這些團體建議的準則進行補充、修改、廢除或否決。PCAOB須就準則制定情況每年向SEC提交年度報告。

(五)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和修訂《1933年證券法》的有關要求,授權SEC對會計準則制定機構的會計原則是否達到“壹般公認”的目標進行認定。該準則制定機構必須符合如下要求:第壹,應是民間機構;第二,由某個理事會(或類似機構)管理,該理事會多數成員在過去兩年內未在任何會計師事務所任職;第三,經費獲取方式與PCAOB相似;第四,通過多數票的方式確保會計原則及時反映新的會計問題和商業實務;第五,制定準則時考慮準則適應商業環境的變動性,以及高質量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必要性或適當性。此外,法案還要求SEC就美國財務報告系統如何采用以原則為基礎的會計準則問題進行研究,並在壹年內向國會提交研究報告。

(六)PCAOB對公眾公司審計客戶超過100戶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要進行年度質量檢查,其它事務所每3年檢查壹次。PCAOB和SEC可隨時對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特別檢查。

(七)PCAOB有權調查、處罰和制裁違反該法案、相關證券法規以及專業準則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個人。不過,PCAOB的處罰程序要受SEC監督,SEC可以加重、減輕其做出的處罰,也可以修改或取消其處罰決定。PCAOB對會計師事務所和個人進行處罰和制裁的形式包括:臨時或永久吊銷註冊;臨時或永久禁止個人在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臨時或永久限制事務所或個人的執業活動、職能等;對於故意、明知故犯、不計後果的行為或者屢犯的過失行為,可對自然人處以75萬美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500萬美元以下的罰款;對於過失行為,自然人罰款不超過10萬美元,單位不超過200萬美元;譴責;強制要求參加附加的專業培訓和教育;其它處罰形式。

(八)審計美國公司(包括審計美國公司的國外子公司)的外國會計師事務所也必須向PCAOB登記。

二、要求加強註冊會計師的獨立性

(壹)修改1934年《證券交易法》,禁止執行公眾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為審計客戶提供列入禁止清單的非審計服務,未明確列入禁止清單的非審計服務也要經過公司審計委員會的事先批準。被禁止的非審計服務包括:簿記服務以及為審計客戶提供的與會計記錄或財務報表相關的其它服務、財務信息系統設計與實施、評估或估價服務、精算服務、內部審計外包服務、管理職能或人力資源服務、經紀人、投資顧問或投資銀行服務、法律服務以及與審計無關的專家服務、公眾公司監察委員會根據有關規則認為不可提供的其它服務。

(二)審計合夥人和復核合夥人每5年必須輪換,規定了註冊會計師需向公司審計委員會報告的事項。

(三)如果公司首席執行官、財務總監、首席會計官等高級管理者在前壹年內曾在會計師事務所任職,該事務所則被禁止為這家公司提供法定審計服務。

另外,責成各州監管機構自行決定PCAOB的獨立性標準是否適用於未在該委員會登記的中小事務所。

三、要求加大公司的財務報告責任

(壹)要求公司的審計委員會負責選擇和監督會計師事務所,並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付費標準。

(二)要求公司首席執行官和財務總監對呈報給SEC的財務報告“完全符合證券交易法,以及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予以保證。對違反證券法規而重編會計報表後發放的薪酬和紅利應予退回。

(三)公司財務報告必須反映會計師事務所做出的所有重大調整,年報和季報要披露重大表外交易,以及與未合並實體之間發生的對現在或將來財務狀況具有重大影響的其他關系。

(四)SEC有權對違反證券法規者擔任公司的董事或管理人員采取禁入措施。

(五)強制要求公司高級財務人員遵循職業道德規則。

(六)禁止公司給高層管理者或董事貸款,並要求公司管理層在買賣公司股票後立即告知SEC。

四、要求強化財務披露義務

(壹)公眾公司應進行實時披露,即要求及時披露導致公司經營和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信息。

(二)由SEC制定規則,要求公眾公司披露對公司財務狀況具有重大影響的所有重要的表外交易和關系,且不以誤導方式編制模擬財務信息。由SEC負責對特殊目的實體等表外交易的披露進行研究,提出建議並向國會報告。

(三)主要股東或高級管理者披露股權變更或證券轉換協議的強制期間由原來的10個工作日減少為2個工作日。

(四)由SEC制定規則,強制要求公眾公司年度報告中應包含內部控制報告及其評價,並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管理層做出的評價出具鑒證報告。

(五)由SEC制定規則,強制要求公司審計委員會至少應有壹名財務專家,並且要予以披露。

五、加重了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

(壹)故意進行證券欺詐的犯罪最高可判處25年入獄。對犯有欺詐罪的個人和公司的罰金最高分別可達500萬美元和2500萬美元。

(二)故意破壞或捏造文件以阻止、妨礙或影響聯邦調查的行為將視為嚴重犯罪,將處以罰款或判處20年入獄,或予以並罰。

(三)執行證券發行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和復核工作底稿至少應保存5年。任何故意違反此項規定的行為,將予以罰款或判處20年入獄,或予以並罰。

(四)公司首席執行官和財務總監必須對報送給SEC的財務報告的合法性和公允表達進行保證。違反此項規定,將處以50萬美元以下的罰款,或判處入獄5年。

(五)起訴證券欺詐犯罪的訴訟時效由原來從違法行為發生起3年和被發現起1年分別延長為5年和2年。

(六)對檢舉公司財務欺詐的公司員工實施保護措施,並補償其特別損失和律師費。

六、增加經費撥款,強化SEC的監管職能

從2003年度起將SEC的撥款增加到7.76億美元,加強欺詐防範、風險管理、市場監管與投資管理。其中9800萬美元用於招聘200名工作人員,加強對註冊會計師和審計業務的監管。

七、要求美國審計總署加強調查研究

(壹)授權美國審計總署對會計師事務所強制輪換制度進行研究。

(二)要求美國審計總署對1989年以來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並進行研究,評估其現在和未來的影響,並對發現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三)要求美國審計總署研究導致會計師事務所競爭受限的因素,如高成本、低服務質量、獨立性、缺乏選擇等。並調查聯邦或州的監管政策是否存在妨礙會計師事務所正當競爭的因素。

(四)責成美國審計總署就調查研究的情況,在壹年內分別向參議院銀行委員會和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報告。 第壹章 公眾公司會計監察委員會

第101節 組建、管理條款

第102節 在委員會註冊

第103節 審計、質量控制和獨立性準則及規定

第104節 對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檢查

第105節 調查和懲戒程序

第106節 外國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107節 SEC對委員會的監管

第108節 會計準則

第109節 資金

第二章 審計師的獨立性

第201節 審計師執業範圍之外的業務

第202節 事前許可

第203節 負責審計合夥人的輪換

第204節 審計師向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205節 保持壹致性的修訂

第206節 利益的沖突

第207節 關於強制輪換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的研究

第208節 對SEC的授權

第209節 州級管理當局的考慮

第三章 公司的責任

第301節 公眾公司審計委員會

第302節 公司對財務報告的責任

第303節 對審計不正當的影響

第304節 沒收獎金及收益

第305節 對公司官員及董事的處罰

第306節 禁止在養老基金的管制期內進行內部交易

第307節 關於律師職業責任的規定

第308節 投資者公平基金

第四章 強化財務信息披露

第401節 定期報告中的披露

第402節 強化利益沖突的信息披露

第403節 同管理層和主要股東有關的經濟業務的披露

第404節 管理層對內部控制的評價

第405節 例外情形

第406節 高級財務管理人員的道德守則

第407節 同審計委員會財務專家有關的信息披露

第408節 加強定期信息披露的復核

第409節 實時信息披露

第五章 利益沖突的分析

第501節 如何管理執業證券分析師及證券交易所

第六章 委員會的組成及其權利

第601節 財政撥款方面的權利

第602節 SEC的執業許可權

第603節 聯邦法院規定的市場禁入權

第604節 證券經紀人和交易商的從業資格

第七章 研究及報告

第701節 審計總署對會計師事務所合並行為的研究及報告

第702節 SEC對評級機構的研究及報告

第703節 關於違法者和違法行為的研究和報告

第704節 執法行為研究

第705節 投資銀行研究

第八章 公司欺詐及其刑事責任

第801節 小標題

第802節 篡改文件的刑事責任

第803節 違反證券欺詐法不能免除債務

第804節 證券欺詐的限制性條款

第805節 對聯邦判決指南關於妨礙司法公正和廣義欺詐犯 罪的回顧

第806節 保護提供欺詐證據的公眾公司的雇員

第807節 公眾公司欺騙股東的刑事責任

第九章 強化白領刑事責任

第901節 小標題

第902節 企圖和陰謀進行欺詐犯罪活動

第903節 郵件及電傳欺詐的刑事責任

第904節 違反美國《1974年退休雇員收入保障法》的刑事責任

第905節 修改關於白領犯罪行為的判決指南

第906節 公司對財務報告的責任

第十章 公司納稅申報表

第1001節 參議院要求考慮公司首席執行官簽署納稅申報表

第十壹章 公司欺詐責任

第1101節 小標題

第1102節 篡改記錄或者阻止官方調查

第1103節 SEC的暫時凍結權

第1104節 聯邦判決指南的修改

第1105節 SEC有權禁止有關人士擔任公司官員或者董事

第1106節 按照《1934年證券交易法》加重刑事責任

第1107節 對舉報人打擊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