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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支持留學人員創業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鼓勵和支持留學人員在廈創業,加快留學人員創業企業孵化進程,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氛圍,根據《廈門經濟特區鼓勵留學人員在廈創業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留學人員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壹並被認定的留學人員:

(壹)公派、自費出國(境)學習

廈門市留學人員創業扶持辦法實施細則

廈門市支持留學人員創業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鼓勵和支持留學人員在廈創業,加快留學人員創業企業孵化進程,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氛圍,根據《廈門經濟特區鼓勵留學人員在廈創業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留學人員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壹並被認定的留學人員:

(壹)公派、自費出國(境)學習

廈門市留學人員創業扶持辦法實施細則

廈門市支持留學人員創業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鼓勵和支持留學人員在廈創業,加快留學人員創業企業孵化進程,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氛圍,根據《廈門經濟特區鼓勵留學人員在廈創業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留學人員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壹並被認定的留學人員:

(壹)公派、自費出國(境)學習,並從教育部承認的國(境)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2)在國內取得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赴境外高等院校、研發機構等高等院校學習1年以上並取得壹定成果的訪問學者和研修生。

在國內高校畢業並獲得學士以上學位的外籍人才,可參照本辦法在廈門市留學生創業就業基地創辦企業。

第三條同時申請以下形式的留學人員創業支持:

(壹)留學人員專項資金。

(二)科技創新創業引導基金。

(三)企業R&D費用補貼。

(4)科技和金融支撐。

第二章支持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留學人員創業支持的對象是R&D和留學人員在高新技術產業領域以資本或技術投資形式創辦的生產性企業。

第五條留學人員創業並申請創業支持,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壹)留學人員年齡不超過55周歲,每年在廈門工作時間不少於6個月。

(二)留學人員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技術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主管技術的副總經理等)。),且持有企業股份不低於30%。

(3)留學人員已辦理《廈門市留學人員工作居住證》並在廈門繳納社保(如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可不在企業繳納社保)。

(四)企業研究開發的產品或技術符合國家支持的高技術領域範圍。

(五)擁有壹支高素質的創業團隊,高技能人才、中級(含)以上職稱或本科以上學歷,技術和管理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含)。

(6)申請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七)申請企業成立半年以上(含)五年以下,科研儀器設備、材料、計算機、服務器、委托單位研發費用、委托單位檢測費用等費用投入不低於20萬元。近4個月內企業全職員工人數保持在5人(含)以上,其中至少有3名R&D人員。

(八)申請人和申報單位無嚴重失信行為。

第三章留學人員專項資金支持

第六條市科技局設立留學人員自主創業專項扶持資金(以下簡稱“專項扶持資金”),專項用於扶持留學人員創辦符合“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由市財政每年從科技發展資金中安排,納入市科技局部門預算管理。

第七條專項扶持資金屬於後補助資金,由企業自主安排用於經營支出,但不得用於股東分紅。專項扶持資金每年申報壹次。

第八條同壹留學人員在廈門註冊或參股多家企業的,只能選擇壹家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已獲得留學人員專項扶持資金的同壹留學人員或同壹留學人員企業不能再次申報留學人員專項扶持資金。

第九條符合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的留學人員企業,可首次給予壹次性資助20萬元。首次資助後3年內,企業註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且被認定為下列類型之壹的,可壹次性給予30萬元資助:

(1)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2)福建省科技巨人企業。

廈門的“專業化和創新型”中小企業。

(4)廈門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專項扶持資金可與認定為上述類型企業的其他扶持政策疊加使用。

第十條專項扶持資金申請程序:

(1)系統報告。市科技局發布申報通知,留學人員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填報相關具體信息,並對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2)審計和現場核查。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網上申報材料有疑問的,市科技局將組織現場核查。

(三)查閱相關資料。市科技局對已申報的留學人員企業進行信用查詢和重復核查。

(4)資金撥付。審核無誤的,經市科技局研究後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撥付扶持資金。

第四章其他支持

第十壹條科技創新創業引導基金。留學人員可按照《廈門市科技創新創業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申請科技創新創業引導基金。符合條件的企業可獲得不超過500萬元的投資額度,投資額度份額不超過被投資企業總股本的20%。

第十二條企業研究開發費用補貼。符合《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優化企業R&D費用補助政策的通知》和《廈門市企業R&D費用管理辦法》要求的留學人員,按照R&D費用補助標準給予階段性補助,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助500萬元。

第十三條技術和資金支持。符合《廈門市科技信用與保險支持管理辦法》的留學人員可以創辦企業,可以獲得廈門市科技信用貸款、科技擔保貸款、科技保險補貼等支持。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所出資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建立規範的財務會計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會計人員,會計核算清晰。

第十五條所出資企業必須接受和配合科技等有關部門的監督。企業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利用虛假材料騙取專項支持資金的,市科技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回已撥付的支持資金,並取消其五年內從事市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管理的資格。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廈門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廈門市科技局

2022年5月24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