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具體繳費辦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五至十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者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或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而終止勞動關系的,自與用人單位按規定程序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
與經辦機構的工傷保險關系同時終止,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計發標準如下:
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按五級12個月、六級10個月、七級8個月、八級6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計發。
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按五級60個月、六級48個月、七級15個月、八級12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6個月計發。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含10年)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齡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1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職工,不計發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在本辦法實施前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原標準執行;本辦法實施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本辦法標準執行。
擴展資料:
工傷索賠流程:
壹、先申請工傷認定
單位應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受傷害職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
1)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如果是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承認,則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事實勞動關系)。
2)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等。
二、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鑒定)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期內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可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填寫《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確認)表》,提交:
(1)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的復印件 1份;
(2)被鑒定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1份、壹寸照片2張;
(3)被鑒定人的病歷、診斷證明、理化檢驗報告、 CT、X光片等診療資料的復印件;
(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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