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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濟基金征收試行辦法

第壹條 為保障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發展和維護社會安定,根據《汕頭經濟特區職工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社會養老保險***濟基金(簡稱***濟基金)的征收範圍:凡在汕頭經濟特區範圍內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城鎮街道集體所有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統稱企業、單位)以及城鎮個體工商戶均屬***濟基金的納費人,應按本辦法規定交納***濟基金。第三條 ***濟基金的征收依據和標準。企業、單位繳納***濟基金按生產、經營營業額為計征依據,其計費依據和標準如下:

(壹)工業按產品銷售收入額征收千分之二;

(二)商業按商品零售營業額征收千分之二;商業批發按批發營業額征收千分之壹;

(三)飲食服務、修理修配、交通運輸、文化娛樂、公用事業等按營業收入額征收千分之二;

(四)對外貿易按出口營業額征收千分之二;

(五)“三來壹補”按工繳費收入額征收千分之二;

(六)建築安裝、房地產開發、土地轉讓按營業收入額征收千分之二;

(七)銀行、金融事業按應納營業稅營業額,人民保險按保險費收入額征收千分之二;

(八)其他行業按營業額征收千分之二。第四條 ***濟基金的征收期限:實行按季或按月征收。按季征收的在季度終後十五日前申報交納;按月征收的在次月的十日前申報交納。實行按季還是按月征收由市科務局決定。第五條 ***濟基金的實施時間從1993年5月1日(經營所屬時間)開始,個體工商業戶從1994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六條 ***濟基金委托稅務部門負責代征,統壹使用市保險事業局印制的專用繳款書,征收後解交社會保險事業局,專項用於社會養老保險。第七條 企業、單位繳納的***濟基金,列入營業外“勞動保險費”支出,允許在征收所得稅前列支。第八條 代征單位有權對納費單位的財務、會計和其他有關涉及納費的情況進行檢查,納費人必須據實報告和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隱瞞。第九條 納費人必須依照本辦法規定交納***濟基金,逾期不交者,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費額千分之五的滯納金處理。對拒不繳納的,由代征單位開出扣繳通知書,通知開戶銀行從其帳戶中強制扣交入庫,或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十條 企業、單位因不能發放職工標準工資(或本市區社會最低工資標準),或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按期繳納***濟基金確有困難,需緩交***濟基金的,由企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緩交申請表,經稅務主管分局審核批準緩交,並報市稅務局備案。第十壹條 稅務部門可以從負責征收的***濟基金中提取百分之三的征收手續費。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稅務部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