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業按產品銷售收入額征收千分之二;
(二)商業按商品零售營業額征收千分之二;商業批發按批發營業額征收千分之壹;
(三)飲食服務、修理修配、交通運輸、文化娛樂、公用事業等按營業收入額征收千分之二;
(四)對外貿易按出口營業額征收千分之二;
(五)“三來壹補”按工繳費收入額征收千分之二;
(六)建築安裝、房地產開發、土地轉讓按營業收入額征收千分之二;
(七)銀行、金融事業按應納營業稅營業額,人民保險按保險費收入額征收千分之二;
(八)其他行業按營業額征收千分之二。第四條 ***濟基金的征收期限:實行按季或按月征收。按季征收的在季度終後十五日前申報交納;按月征收的在次月的十日前申報交納。實行按季還是按月征收由市科務局決定。第五條 ***濟基金的實施時間從1993年5月1日(經營所屬時間)開始,個體工商業戶從1994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六條 ***濟基金委托稅務部門負責代征,統壹使用市保險事業局印制的專用繳款書,征收後解交社會保險事業局,專項用於社會養老保險。第七條 企業、單位繳納的***濟基金,列入營業外“勞動保險費”支出,允許在征收所得稅前列支。第八條 代征單位有權對納費單位的財務、會計和其他有關涉及納費的情況進行檢查,納費人必須據實報告和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隱瞞。第九條 納費人必須依照本辦法規定交納***濟基金,逾期不交者,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費額千分之五的滯納金處理。對拒不繳納的,由代征單位開出扣繳通知書,通知開戶銀行從其帳戶中強制扣交入庫,或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十條 企業、單位因不能發放職工標準工資(或本市區社會最低工資標準),或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按期繳納***濟基金確有困難,需緩交***濟基金的,由企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緩交申請表,經稅務主管分局審核批準緩交,並報市稅務局備案。第十壹條 稅務部門可以從負責征收的***濟基金中提取百分之三的征收手續費。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稅務部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