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社保需滿足壹定條件,女性不超過40歲,男性不超過60歲;若單位已繳納五險壹金,提供相應資料即可;個人參保僅限養老和醫療保險,本地戶口直接辦理,非本地戶口需證明長期居住。單位應按時足額繳納社保,非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社保費由單位代扣代繳,單位須告知明細;無雇工個體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直接繳納。達到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滿15年者,按月領取養老金;不足15年者,可繳至滿15年或轉入其他養老保險享受待遇。國家通過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權利,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保費,享有查詢繳費記錄等權利。政府將社保納入發展規劃,籌集資金,給予經費支持,並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保事業。
社保的基本功能:
1、養老保險:為退休後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2、醫療保險:減輕因病就醫的經濟負擔;
3、失業保險:在失業期間提供壹定的生活補助;
4、工傷保險:為工傷事故提供醫療和經濟幫助;
5、生育保險:保障女性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權益。
綜上所述,50歲個人交社保的必要性與個人情況緊密相關,需考慮性別、年齡、就業形式及戶籍等條件,同時單位和個人均應依法繳納社保費用,以確保達到退休年齡後能領取養老金,國家通過社會保險制度、經費支持及稅收優惠政策保障公民權益,促進社保事業的健康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壹條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壹)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